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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适用

翟中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翟中东  

页数:

231  

内容概要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至今已三十余年,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正,尤其最近对刑法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刑事法网日渐严密。刑法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之相应,刑法学可谓是我国法学领域里起步最早的学科之一,也是研究相对成熟的学科,涌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愈加错综复杂,刑法学的研究日渐深入,但包括刑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大量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疑难案件亟待从理论上加以解决。这就要求刑法学研究在积极吸取国外优秀成果的同时努力实现与本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对接,在致力于对现行刑法规范进行注释解读的同时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手段,从刑事政策、犯罪学、国际刑法学等多角度拓展刑法学研究视野,并最终服务于刑法目的的实现。  《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系列:减刑、假释制度适用》入选选书目的内容全面覆盖我国现行刑法中各项重要制度和刑法学中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本书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

书籍目录

上篇 减刑适用篇第一章 有关减刑适用的理论前沿问题第一节 减刑适用的走向一、减刑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减刑的重新定位第二节 减刑权的分配一、关于提高减刑制度的持续约束力问题二、关于提高减刑裁定的及时性问题三、关于解决减刑权行使中的滥用问题第三节 关于减刑程序的正当化一、关于减刑的启动二、关于减刑审理程序的改造第二章 减刑的提请第一节 减刑提请的条件与其他实体性规定一、减刑的限度条件二、减刑提请的实质条件三、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时间第二节 减刑提请的程序一、减刑提名二、专职部门审查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四、公示五、审议决定六、提请减刑第三节 几类特殊类型罪犯减刑的提请一、未成年罪犯的减刑提请二、老弱病残罪犯的减刑提请三、看守所中罪犯的减刑提请四、社区矫正中罪犯的减刑提请第三章 减刑的审理第一节 减刑实体性条件的把握一、关于“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二、关于“立功表现”的认定三、关于“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四、关于减刑的限制性条件五、关于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时间第二节 减刑的程序一、减刑的立案二、减刑的公示三、减刑的审理方式与程序四、减刑的撤回与送达第三节 几类特殊类型罪犯减刑的审理一、未成年罪犯减刑案件的审理二、老弱病残罪犯减刑案件的审理三、社区矫正中罪犯减刑案件的审理中篇 假释适用篇下篇 减刑、假释监督篇附录

章节摘录

  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偏重适用减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减刑可以多次适用,因而能够始终成为在押罪犯争取的现实目标;而假释只能在罪犯刑期过半时适用一次,因而不利于罪犯在关押期间的改造。第二,罪犯被减刑后仍处于监禁状态,其犯罪的危险性较小;而假释的适用则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第三,减刑比假释适用范围更广,更能引起罪犯的普遍关注。第四,减刑可用来调整我国过重的刑罚力度。因此,保留减刑制度是有其现实意义的。①  第三种观点主张限制减刑。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限制减刑,普遍适用假释。其理由是:假释制度不但具有减刑制度的一切功能,而且具有减刑制度所不具备、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第一,假释制度使原判刑罚的严肃性得到维护。作为一种积极的行刑方式,适用假释制度不必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更改,只是在附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式,“无减轻刑罚之名而有减轻刑罚之实”;而减刑制度由于屡次变更原判决、裁定而使法院判决、裁定的既判力受到破坏。第二,假释制度具有预后性。假释制度为罪犯从监禁状态到重返社会设定了一个过渡阶段,以剩余刑期被执行为压力,提醒被假释的罪犯时时自勉自励;减刑制度由于缺乏相应的预后保障,即减刑裁定撤销制度,使得罪犯在减刑成为既成事实以后无所顾忌,故态复萌,行刑机关对此束手无策。第三,假释制度具有过渡性。行刑实践业已证明,刑满释放人员及假释罪犯出狱之初是其最危险的时期。假释制度从长远意义上为罪犯重返社会设置了一个过渡期和考察期,可以使罪犯得到诸如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及时指导与帮助,以避免其出狱后陡然面对困难处境,从而具有巩固改造成果和帮助罪犯逐步适应社会的功能。而减刑制度却不具有此功能。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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