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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案例评析

刘继峰 编 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继峰 编  

页数:

209  

字数:

259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反垄断法案例评析》由刘继峰主编,作者尽可能选取发生在我国的案件(事件),并力求加大案件分析的说理性。
希望通过这种实践与理论的对应关系分析,解析反垄断法的宗旨、结构,展示反垄断法的特殊规制手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垄断协议
第二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
第四章 行政垄断
第五章 反垄断法的实施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规定了独占和寡占两种情形,其判断标准主要是对竞争的排除。其中,构成独占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特定市场,即指事业针对一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区域或范围;二是该事业在特定市场内没有其他同业存在;三是该事业在特定市场内虽有其他同业存在,但该事业占有优势地位,与其同业之间并无实质性竞争,该事业独占市场。同时,该法规定两个以上事业实际上不从事价格竞争,且共同对其同业具有优势地位,具有排除其他竞争者的能力的情形视为独占地位。这实际上是对寡占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的是“市场支配地位”,并对该概念、认定标准和推定情形作出了规定。《反垄断法》第17条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予以界定,定义从经营者所具备的市场力量人手,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市场力量,或者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就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以上市场力量时,《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以下考量因素:一是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是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是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是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是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以及其他因素。同时《反垄断法》第19条还规定了推定制度: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3/4的;但在后两种情形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基于市场份额的推定只是一种依据表面证据的初步判断,其效力弱于“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是基于经营者状况进行的实质性条件的判断,而“推定”标准则可以被经营者提供的证据所推翻。 综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其定义密切相关,由于其定义的复杂性,实践中无法通过一个完全数量化的标准作为统一的认定标准。从各国竞争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在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考量诸多因素,其中又以市场结构标准最为重要。我国反垄断法采用的也是综合性标准,同时将一定的市场份额直接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对于适用市场结构标准,主要包括对以下三方面因素的衡量: 首先是对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界定。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企业在所处市场竞争中是否具有或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前提,只有在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后,才能明确市场上企业的数量和产品类别,确认各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并计算各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进而判断市场所处的竞争状态及涉案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并进一步分析该企业是否滥用了该市场支配力。 其次是对市场占有率和市场集中度(market concentration ratio)的分析。在市场结构标准中,市场占有率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销售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占该市场所有销售该种产品或提供该种服务的比例,其对于确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决定性意义。一般情况下,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意味着企业易于获得较大的市场力量。企业进行交易的独立性、影响和制约其他经营者的能力往往与其市场占有率成正比,该种力量被滥用的可能性随占有率增大而增大。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将市场占有率作为认定或推定企业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与此同时,企业行使市场力量的能力还取决于相关市场上其竞争者的规模。由此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变化就成为影响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对市场集中度的分析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依据。市场集中度是一种描述相关市场中所有参与竞争的企业占据市场份额形成的规模分布情况。测量市场集中度的经济学方法主要有CRn标准和HHI标准,后者是对前者的修正,在实践中逐渐得到推广。通过对市场集中度可以分析竞争的市场中能否形成强大的市场力量,为判断市场支配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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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案例评析》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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