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馆指南
1996-7
档案出版社
天津市档案馆 编
752
63000
无
为了使读者有效地利用本《指南》,帮助利用者查阅使用本馆档案资料,现将编写本书中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1. 由于部分档案材料数量、完整程度的限制以及有关国家机密等原因,按照国家规定,本《指南》不对馆藏全宗名册中的每一全宗档案内容逐一进行具体介绍。 2. 由于历史原因,本《指南》馆藏介绍的部分档案全宗,在时间上跨有几个时期,并没有按政权性质分开。如“天津商会”档案全宗,就跨有清代、前民国、日伪及后民国四个历史时期。因此,本书在档案全宗介绍的时期划分上,对每个全宗采取了以多数档案的时期为主的分类方法。还有曹勃档案全宗,属清代档案,但档案卷数不多,没有单独划分清代档案时期。 3. 档案全宗介绍分为两种形式:对于一般内容丰富的档案全宗(包括汇集全宗),均进行逐个介绍;对于同类或者性质、职能相近的机构档案全宗,采取了组合介绍的方法。 每一全宗介绍的文字,主要由“机构概况”和“档案情况及内容介绍”两部分构成。档案内容一般按问题进行分类介绍。另外,由于每一全宗均编有簿式案卷目录,绝大部分全宗编有卡片式目录,为减少赘言,除对编有多种检索工具的全宗,在简介文字中加以特殊说明外,一般全宗均未提及检索工具情况。 4. 馆藏档案全宗号由汉语拼音字头和阿拉伯数字两部分组成。汉语拼音字头分为3种:以“x”为字头者,指建国后“现行档案”;以“J”为字头者,指建国前“旧政权档案”;以“w”为字头者,指“外文档案”。 5. 关于历史纪年的使用,建国后采用公元纪年,建国前先写朝代年号或民国纪年(数字用汉字数码),其后在括号内注明相应的公元纪年。 6. 书中对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首次出现时均使用全称,再次出现时使用简称。对于1937年七七事变至1945年日本统治期间天津日伪各机构的名称,除在类名标题上冠以“日伪”字样外,正文中一般加以省略。另外,对畫后约定俗成社会公认的专用语及历次政治运动简称,均未加引号。
第一章 天津市档案馆概况第二章 馆藏日伪时期档案介绍 天津特别市政府 天津特别市各特别区公署(1~3区) 天津县公署 天津特别市新闻事业管理所 天津特别市防护团 天津特别市公署警察局 华北救灾委员会天津分会 天津特别市公署卫生局 天津特别市财政局 天津特别市财政局牙税稽征所 华北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食粮管理局天津特别市分局 天津特别市屠宰场 天津特别市公署公用处 华北政务委员会建设总署天津建设工程局 天津特别市第三公园 天津特别市内河航运局第三章 馆藏民国时期档案介绍 政务档案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各区公所(2~12区) 天津县政府(1912~1937年) 天津县政府(1945~1949年) 天津市参议会 国民大会天津代表选举事务所 天津市政府诉愿审议委员会 天津新闻检查所 天津市社会局 天津市训练团 行政院院长临时驻平办公处 行政院院长临时驻平办公处天津分处 经济部冀热察绥区特派员办公处驻津办事分处 监察院冀热察区监察委员行署天津办事处 军务档案 天津市筹购马料委员会 军事委员会战时运输管理局平津物资运输处 冀北师管区司令部 联合勤务总司令部平津被服总厂天津工厂管理处 涉外档案 天津市政府外事处 外交部特派河北交涉公署 外交部驻平津特派员公署 天津市前英法意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 天津市日侨管理处 天津日侨归国准备会 警务、司法档案 天津市警察局第九分局 河北省高等法院天津分院及检察处(联合全宗) 天津市地方法院及检察处(联合全宗) 朱道孔法律事务所第四章 馆藏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档案介绍第五章 非全宗性质档案介绍第六章 馆藏资料介绍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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