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制建设
2007-1
薛刚凌 党建读物出版社 (2007-01出版)
《乡镇法制建设》内容简介:法学基本原理、、法的概念、法律关系与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的制定、实施与法律监督、政权组织法制、我国的政权体系、乡镇政权组织、村民自治组织、行政行为法制、行政监督法制、乡镇经济管理、乡镇社会管理、乡村资源环境管理、乡镇公共卫生管理、乡村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等。
第一章 法学基本原理第一节 法的概念第二节 法律关系与法律体系第三节 法的效力第四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五节 法的制定、实施与法律监督第二章 政权组织法制第一节 我国的政权体系第二节 乡镇政权组织第三节 村民自治组织第三章 行政行为法制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 行政立法第三节 行政许可第四节 行政处罚第四章 行政监督法制第一节 权力机关的监督第二节 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一)层级监督第三节 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二)专门监督第四节 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诉讼制度第五节 行政信访制度第五章 乡镇经济管理第一节 生产经营主体第二节 农业生产资料管理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第四节 市场监管制度第六章 乡镇社会管理第一节 社会治安管理第二节 计划生育管理第三节 农村义务教育第四节 农村社会保障第七章 乡村资源环境管理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二节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第三节 环境保护制度第八章 乡镇公共卫生管理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制度第二节 食品卫生管理第三节 动物防疫制度第九章 乡村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 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物权及相邻关系第三节 合同第四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节 侵权行为
2.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标志。在法学理论中,一般把法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法首先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即社会关系,这被称为法的规范性,是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在这一点上,法不同于语言规范(即通常所说的语法规则),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语言规范仅仅调整语言如何使用,以正确表达语义。当一个人使用语言表达他的意思时,只要遵循语言规范就够了,这时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但如果他谩骂别人时,使用语言的行为就与他人发生了联系,应受法律和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调整。技术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涉及人们之间的相互行为,如关于电的使用规范。但如果违反技术规范,可能引发伤亡事故,损害自己以及他人的利益,这时一个人的行为就与他人的利益发生了社会联系。为了防止这类行为发生,需要将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强迫人们遵守。由技术规范构成的法,理论上称为“技术法规”。如我国关于具有放射性、毒害性、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的管理性法律法规,很多内容就是技术性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法不是一般的社会规范,而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因此法具有统一性与权威性。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国家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国家制定的法,就是国家具有立法权限的机关按照法定立法程序创制的法。我国的大部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都是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国家认可的法,就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的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风俗习惯等,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乡镇法制建设》:乡镇干部培训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