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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论

刘雪梅 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3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

刘雪梅  

内容概要

  罪刑法定既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新课题。从1215年英国大宪章起,它经历了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应该说直到今天,这一过程仍在继续。特别是对于我们来说,罪刑法定原则刚刚在我国刑法典中确立,这个发展完善的过程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有必要重拾此话题,加以认真细致地论述。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种表述尽管从很大程度上揭示了罪刑法定的核心内容,但随着罪刑法定的不断发展完善,这种表述越来越容易使人只能得罪刑法定的形,而不得罪刑法定的神。因为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一般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这种犯罪行为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如果法律对某种行为未加规定,即使该行为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性,也不能对其定罪判刑。很显然,这在立法上是很容易做到的。但仅仅在立法上做到这一点,是否就说明罪刑法定在一国得以确立了呢?回答是否定的。所以,罪刑法定的确立,不,仅表现在一个国家的立法上,还表现在司法上,更表现在观念上。只有在观念上确立了罪刑法定,才能说真正确立了罪刑法定,这才是罪刑法定的神所在。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先确立了罪刑法定的观念,后才确立了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而且这种观念深深地植于人们的脑海之中。在我国,应该说是先确立了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然后才涉及从观念上确立罪刑法定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罪刑法定的观念只是树立在一些专家学者的思想里,对于广大的法律工作者以及更广大的普通百姓来说,要树立罪刑法定的观念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没有在观念上确立罪刑法定,即使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的形式,也会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最终破坏罪刑法定。因为立法者完全可以制定一部恶法来将罪刑法定引入歧途,去追究那些本来不应被追究的行为,使罪刑法定成为罪恶的帮凶。在司法中,即使明确废止了类推制度,法官也可以在法律解释或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过程中违背罪刑法定,使罪刑法定在司法过程中落空。在我们这样一个罪刑擅断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中,先确立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而后才在观念中最终确立罪刑法定,其在立法和司法实际中如何真正将罪刑法定贯彻到底,确实是一个新课题。本书所力求要解决的,正是这一点。                          作者                          2005年2月

作者简介

刘雪梅,生于1972年12月,现为北京城市学院现代学部副主任,讲师。1995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保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专业研究生,1998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参加撰写《新刑法通论》、《中国新编刑法词典》等,著有《黑钱通道》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历史的罪刑法定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起源  二、罪刑法定的发展和现状  三、罪刑法定的内涵第二章 观念中的罪刑法定  一、概说  二、市民社会的理论  三、是个人权利本位还是社会本位  四、刑法的谦抑性  五、作为宪法原则的罪刑法定  六、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  七、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八、保安处分与罪刑法定第三章 立法中的罪刑法定  一、概说  二、罪刑法定的范围  三、明确性原则  四、不溯及既往原则  五、罪刑法定与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第四章 司法中的罪刑法定  一、概说  二、罪刑法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对类推的否定  四、司法解释问题  五、法官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第五章 国际法中的罪刑法定  一、国际法中罪刑法定问题的缘起  二、在国际法中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条件  三、在国际刑法司法中实现罪刑法定第六章 罪刑法定在中国的勃兴  一、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问题  二、近现代的罪刑法定  三、罪刑法定在中国的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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