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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研究

任进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作者:

任进  

页数:

367  

前言

  行政组织法是宪法和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加强行政组织和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不仅对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助于推进对宪法和行政法的整体研究,并丰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行政组织,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它们是行政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属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范畴。  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在国外大致有两种模式:大陆法系模式和英美法系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比较全面,如在法国、德国和日本的行政法著作中,行政组织法都是重要内容之一。这些国家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主体或行政法主体、国家行政组织、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体等。

内容概要

  《行政组织法研究》系国家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之一。《行政组织法研究》在总结个人研究心得前人研究成果和实践发展基础上,较系统地探讨了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并就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和行政组织法进行法学思考。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基本理论、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法、地方行政组织法、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行政机构编制法和公务员法六部分。为了反映行政组织法新的理论成果、制度建设中的新发展及主要国家行政组织的新变化,《行政组织法研究》在理论的分析、资料的选用、制度的介绍和观点的阐述上,注意做到了新颖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全面性。

作者简介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85年、1988年先后存武汉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199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分配到国家行政学院任教;1994年6月至1999年3月经批准在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Skadden,Arps)北京代表处兼任中国法律顾问;2007年12月获欧洲行政学院高级培训师称号。主持多项国家课题,主要从事政府与宪法、国家机构和行政组织、地方制度等领域的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等发表论文100多篇,出版《比较地方政府与制度》等专著八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组织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行政组织与行政组织法一、组织的构成和行政组织的含义二、行政组织法的含义、归属和研究范围或主要内容三、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四、现代行政组织法的发展趋势第二节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念、意义和地位二、行政主体理论的形成和主要内容三、行政主体制度之中外比较及行政主体理论之完善第三节 行政机关一、政府与行政机关的含义二、行政机关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地位三、行政机关的分类、结构和体制四、行政机关的权限五、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一、概说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第五节 行政机关组织法一、我国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的范围二、与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有关的行政行为三、我国行政机关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和渊源形式四、我国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类型第六节 中国行政组织立法一、中国行政组织立法沿革及特点二、行政组织立法的不足三、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的意义四、健全和完善政府组织立法的设想第二章 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法第一节 中央或联邦(联邦主体)行政组织的基本原理一、政府组织形式二、主要西方国家中央或联邦政府(内阁)的组成和职权三、主要西方国家中央(联邦)行政组织第二节 国务院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二、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第三节 国务院行政机构一、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范围和分类二、国务院机构设置第四节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一、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权的依据二、国务院及其行政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三、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和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具体执法职责的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四、部门规章授权组织的主体资格第五节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监督与合作关系二、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影响三、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第六节 国务院机构的科学设置和法定化一、国务院机构的调整二、国务院机构的依法规范第三章 地方行政组织法第一节 地方行政组织法概说一、地方政府概说二、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三、主要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组织机构第二节 中国地方政府行政组织一、中国地方政府行政组织的特点二、一般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组织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第三节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的职能权限和行政主体资格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的职能权限的依据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第四节 地方人民政府职能、机构的科学化和法治化一、地方政府职能的科学界定和机构的合理设置二、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第四章 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第一节 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的界定和范围一、概说二、主要西方国家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三、我国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第二节 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事业单位的分类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特征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三、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体资格四、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和依法规范:以监管机构为例第三节 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一、社会团体的概念、范围和分类二、社会团体的职能及依据三、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作为类行政组织四、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的行政主体资格:以体育协会为例第四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村民委员会二、居民委员会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以村民委员会为例第五章 行政机构编制法第六章 公务员法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在日本,尽管国家行政组织多种多样,其管辖的事务和权限也不尽相同,但法律要求这些不同的国家行政组织作为整体应保持其系统性和统一性。如依照《内阁法》和《国家行政组织法》的规定,一方面,各大臣“作为主管大臣,分管行政事务”,“内阁总理大臣基于内阁会议决定的方针,指挥监督行政各部门”,以保障国家行政组织中各省厅的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行政组织在内阁的统辖下,必须由具有明确管理事务范围与权限的整个行政机关系统地组成”。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内阁的统辖下,谋求行政机关的相互联络,使之发挥其整体的行政作用”。其基本原则是:就特定事务而言,必须明确主管机关及其权限和责任,以防止出现权限争议,也有利于便利国民和保障其权利。  广义的行政组织法,在日本,除了国家行政组织法、地方自治法外,还包括公务员法和公物法。①在中国,有学者认为,行政组织法大致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构成②,即为传统上广义的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组织法的归属、主要内容或研究范围  关于行政组织法的归属,一般认为,行政组织法属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范畴,也是政治与行政学、社会学等学科的重要内容或研究对象。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行政组织法系宪法学和政策学之范畴”;《宪法》所建立的民主、人民基本权利等原则,“拘束并指引立法者之行政组织有关的决定。由于《宪法》之相关条文简洁,不免有释义学的争论,尤其就行政组织权之归属,立法者一般享有广泛裁量权;于在实质内容上,得依时空推演而为调整。如此意义之行政组织(学),除了一方面衔接宪法学之外,另一方面也与行政学、社会学、政治学之相关研究接轨。行政组织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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