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
2006-7
人民法院
李国光
849
1072000
《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系《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之一。本书以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担保法律规定及其配套法规为经,以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规定为纬,进行全面系统的分解适用集成。全书分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共计10章,100类。 本书所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文和节录两种方式。数个问题涉及同一文件(或同一法律条文)的,为减少前后查找翻阅不便,按其类别做适当的重复收录。
李国光,男,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二级大法官、原副院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上海交大法学院教授、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
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历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院长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第三章 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五、一般地域管辖 六、特殊地域管辖 七、专属管辖 八、选择管辖 九、移送管辖 十、指定管辖 十一、管辖权的转移 十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 二、被告 三、共同诉讼 四、第三人, 五、法定代理人 六、委托代理人第五章 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二、不予采信的证据, 三、原告的举证责任, 四、被告的举证责任 五、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 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七、对专门问题的鉴定 八、证据保全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二、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三、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 四、诉讼期I司的延长 五、起诉的条件 六、受理与不受理 七、当事人对不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 八、诉讼费用,第七章 审理与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审理前的准备 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及其例外 三、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 四、行政审判组织 五、审判人员、书记员等的回避 六、视为撤诉与缺席判决 七、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八、不适用调解 九、申诉撤诉 十、合并审理 十一、送达 十二、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十三、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十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第二节 一审程序 一、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 二、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 三、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政纪犯罪的处理 四、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及其延长 第三节 二审程序 一、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 二、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三、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及其延长 四、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的裁判 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 五、再审案件的审限第八章 执行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二、执行管辖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八、执行异议及其处理 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十二、妨害执行的法律后果 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十五、执行监督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一、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 二、行政侵权赔偿请求人 三、行政侵权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侵权赔偿请求的提出 五、行政侵权赔偿的行政处理程序 六、行政侵权赔偿的行政复议程序 七、行政侵权赔偿的行政诉讼程序 八、行政追偿 九、行政侵权赔偿的方式 十、行政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 十一、赔偿费用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与对等原则 三、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五、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 六、送达、期间 七、财产保全 八、司法协助常用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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