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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研究

徐平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徐平  

页数:

12  

字数:

6000  

内容概要

本研究意在克服人类中心主义暗藏的那种唯利是图的可能性,同时也旨在拒斥生态主义不切实际的高调。为此,本书秉持弱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清理既有的环境刑法规范,发掘其保护生态的功能,改善刑事规范运作机制中的掣肘现实,以期实现刑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终极法律手段应有的作用。 在理论方面,本书将环境刑法作为环境侵害的法律救济手段之一,力求建立一种整体的生态法制救济系统,并彰显刑事手段的重要意义和终极作用;实践方面则关照个案,试图追索法律失效现象,展示失效原因是出于法律的制度性缺陷还是出于行动中的无能;最后从具体到宏观,闻一而知十,探索行动中的法律样态。在动态中寻找法律救济手段的最佳方案。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环境刑法:环境侵害救济的终极方式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这话道出了刑法在整个法制体系中的基本地位和最本质的作用与功能。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利器,刑法是这把利器上的锋刃。法律的后盾是国家强制力,刑法是强制力最具像的标志。在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这一生态法制体系中,(环境)刑法顺理成章地就是那个终极的制裁和保障力量。本书正是在将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整体,环境刑法作为其终极手段这样的前提下来探讨环境刑事规范的立法与司法的运作机制。  刑事惩罚是针对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采取的最终极的法律措施,因此它的动用必须满足两个最为基本的条件,首先是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需要动用刑事法律手段的程度;其次是其他手段,包括其他非刑法手段对于防治与遏止该行为已经无能为力。  第一节 生态恶化与法律管制  刑法从古到今都不乏对直接损害环境因素的那些行为定罪量刑的条文,对于具像的、局部的、加害者与受害者明确的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法律并非放任自流。比如《唐律·杂律》规定“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意思是:如果乱砍树木庄稼的以盗窃论罪。“……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主司者不禁与罪同。”意思是:如果打通城墙排放污染物、垃圾的,处杖刑六十,……主管官员不禁止的,以同样的犯罪论。西周的《伐崇令》就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其中便包含保护动植物的内容。还有诸如弃灰土于城市道路,破坏卫生的;毁伐树木,破坏资源的;乱出污水者,破坏水源的,各处以轻重不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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