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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的契约解释

侯东德 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

侯东德  

页数:

231  

Tag标签:

无  

前言

  西南政法大学坐落在长江和嘉陵江交汇处的美丽山城——重庆,背倚以红岩精神著称的烈士英灵安寝处歌乐山脚。西政大校园和西政大人似乎受到烈士英灵的格外庇佑,以至于从此处走出的西政学子常有一种得道成仙的灵气和悟性。中国海内不少优秀法学人才,多出自西政大这所并不悠久但却著名的学府;于民商法学人方面而言,尤其典型:在这块热土上不仅崛起过我国老一辈著名民商法学家张序九先生、金平先生、杨怀英先生等人,更培育出了当今中国诸如梁慧星、王卫国、尹田、张新宝、黄松有、张玉敏、赵万一、陈苇等著名民商法理论家和实务家。茵蕴如此,作为西政大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和负责人之一的我和我的几位博导同人梁慧星教授、张玉敏教授、赵万一教授、陈苇教授、石慧荣教授等便有了继往开来、进一步建设好西政大民商法学科,为祖国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民商法人才的义务和责任。正是意识到这种义务和责任,我们才有了与中国检察出版社合作,共同创办“民商法学博士文库”的举措,希望以此作为一个阵地,培养和推出民商法新秀。当然,本文库亦非专为西政大民商法博士点而设,在出版西政大民商法博士点毕业生的博士论文的同时,我们亦欢迎校内外其他博士点的毕业生参与,将其民商法学研究范围内的优秀博士论文在本《文库》出版。

内容概要

  按照传统的观念,股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直接来源予法律规定。但通过作者考察我们发现,实际上股东权利不过是自然人权利在公司领域中的延伸和放大,其权利性质同样应当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为了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传统的公司法更多选择的是通过强制性规范赋予股东更多权利的方式,为股东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但这种权利设计并不一定符合股东的实际需要,也不一定符合股东的心理预期。不仅如此,就实际操作层面加以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股东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如何分配和行使,并不完全来源手法律的规定,更多的是来源于股东与管理层在权利分割中进行的契约博弈。因此,理想的法律不应当是要强制性地规定股东需要什么权利及如何行使权利,而是要为股东在与管理层的契约博弈中创造相关的便利条件,即赋予股东更多的契约博弈自由空间。

作者简介

  侯东德,男,1973年出生,四川绵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律师、高级经济师、四川省评标专家。2003年3月取得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年7月取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在《管理世界》、《人民日报》(理论版)、《现代法学》等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近二十篇。主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A级项目一项、省部级项目三项。

书籍目录

引言一、选题的背景及其理论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三、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四、研究思路与框架结构五、主要创新点第一章 公司契约理论一、公司契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一)公司契约理论的形成(二)公司契约理论发展范式之一:代理理论(三)公司契约理论发展范式之二:交易成本理论(四)公司契约理论发展范式之三:非完全契约理论(五)公司契约理论对传统契约理论的发展二、公司契约理论下的公司(一)契约的联结(二)所有与控制的分离(三)代理问题的存在三、公司契约理论下的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性质(二)公司法的制定基础(三)公司法的规范(四)公司法的目标四、公司契约理论下的利益冲突及解决机制:以股东为中心(一)以股东为中心的利益冲突(二)解决利益冲突的契约机制本章小结第二章 股东权本质的契约解释一、股东权的产生逻辑:一个契约理论的考察(一)财产权:股东权的经济基础(二)企业所有权契约安排:股东权的来源(三)股东权的产生:契约行为二、股东权的形成基础: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性质:契约属性(二)公司章程对股东权的界定、限制和规范:功能的视角(三)公司章程功能的实现:英美法上的考察三、股东权性质契约解读:强调契约属性(一)关于股东权本质的传统解说及其质疑(二)以契约理论对股东权本质的新解读(三)解读股东权契约属性:倡导股东导向模式本章小结第三章 股东权基本内容的契约解释一、股东权的配置及其基本框架(一)股东权配置的性质:契约的属性(二)股东权的公司章程配置与公司法配置:自由与强制之间(三)股东权配置的基本框架:以受益权为中心二、股东权行使规则的契约解释(一)通过股东会行使与单个股东独立行使规则(二)比例性股东权与非比例性股东权的行使规则(三)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的行使规则(四)亲自行使与代理行使规则三、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查阅权的契约解释(一)主体规则的契约解释(二)查阅对象范围规则的契约解释(三)正当目的规则的契约解释本章小结第四章 股东权转让权的契约解释一、股东权转让权的理论基础:契约的视角(一)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二)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二、公众公司股份转让权的自由和限制(一)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基本解读(二)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契约解释(三)对股份转让权的限制三、封闭公司股权转让权的限制的契约解释(一)契约理论下的封闭公司的经济结构:限制的基础(二)限制股权转让的目的:契约的解释(三)限制类型和估价方法:美国法上的考察(四)对我国现行股权转让限制立法的检讨本章小结第五章 表决权的契约解释一、表决权的归属:契约理论的视角(一)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范式(二)交易方法论的分析范式二、表决权行使原则的契约解释(一)一股一权原则(二)资本多数决原则(三)集体行使原则三、表决权保障规则的契约解释(一)股东会召集规则的契约解释(二)司法救济规则的契约解释四、股东大会决议的契约解释(一)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契约的解释(二)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力边界:契约的解释(三)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本章小结第六章 公司契约理论与我国股东权制度一、公司契约理论在我国股东权立法中的体现(一)公司设立中的自由(二)公司治理中的自由(三)公司交易中的自由(四)利益分配的自由(五)退出公司契约的自由(六)救济的自由二、公司契约理论视角下我国股东权制度的检讨(一)依然存在的问题(二)问题的克服(三)未来的展望:保持公司法的适应性本章小结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这表明我国新《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比重仍然很大,占公司法规范的多数。公司契约理论者主张公司法的目标应该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促进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法的规范应该对股东的契约自由保持高度的容忍性,他们甚至主张公司法中应该取消强制性规范,全部采用任意性规范。当然,我们不可能全部取消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在减少当事人行为的外部性上仍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公司契约理论者的主张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我国新《公司法》过多的强制性规范对股东契约自由还是一个严重的限制,因而,仍有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的进一步修改的必要。  4.股权转让权规则的缺失  股东权转让权的契约分析表明,股东权转让权是股东退出公司契约的重要通道,也是股东谋利的重要手段。公司法规范的设计在尊重股东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应当便利股东权转让权的行使。不同经济结构的公司,规范的重点不一样,在保证股东基本的退出权利的基础上,股份有限公司侧重于股份转让的自由性、有限责任公司则侧重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


编辑推荐

  《股东权的契约解释》股东权是公司权力架构中最基本权利类型之一,对股东权的规制和保护也是各国公司法中最为关注的内容。从某种意义说,对股东权的保护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国的公司法立法水平的高低,因此,对股东权的研究一直是公司法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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