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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原理导读

宋英辉 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年06月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

宋英辉  

页数:

386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是受国家检察官学院委托而完成的。鉴于《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事诉讼原理导读》的名称且考虑到国内已有许多以注释刑事诉讼法律条文为主要内容的教材,《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事诉讼原理导读》的重点,在于阐释反映刑事诉讼规律的理念、原则等理论,评介各国通行的做法,以及已被联合国文件所确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以期使司法官员对体现刑事诉讼规律的理论有更为深入的了解,提升理论素养。把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努力。  什么是刑事诉讼原理,其体系如何建构,研究成果尚为鲜见,因而,《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是一种尝试,许多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由于《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事诉讼原理导读》重心不是注释刑事诉讼法律条文,而是阐释刑事诉讼原理及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所以,有些问题没有涉猎。限于作者研究能力、资料、时间等,书中定有不妥之处,恳请指正。  《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是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整理、修改而成的。在原成果中,许多是与他人合作的成果,他们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吴宏耀博士(刑事诉讼启动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逮捕、公诉效力)、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陈永生博士(审查公诉等准备程序)、吴卫军博士(刑事诉讼原理释义、研究方法与意义、诉讼文化)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李哲(刑事诉讼原则);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罗海敏、双玉娥、冷玉、赵欣对《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事诉讼原理导读》引证资料做了大量核对工作。《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事诉讼原理导读》的完成,得益于他们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在《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事诉讼原理导读》的写作过程中,得到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教材编委会的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孙谦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汪建成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徐鹤喃教授,对写作大纲及书稿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刑事诉讼原理的含义与特征第二节 刑事诉讼原理视野中的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解释二、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第三节 刑事诉讼原理研究的意义第四节 研究的主要方法一、思辨的方法二、比较的方法第五节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路径第二章 刑事诉讼目的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一、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二、家庭模式三、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一、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不同层次二、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三、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四、层次目的对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要求第三节 关于控制犯罪一、实现刑罚权的准确性二、实现刑罚权的公平性三、实现刑罚权的及时性四、实现刑罚权的准确性、公平性与及时性的关系第四节 关于保障人权一、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与被害人保障的平衡第五节 刑事诉讼目的实现中的利益冲突与权衡一、问题的提出与权衡原则二、外国权衡原则的理论与实务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利益权衡原则四、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上的利益权衡五、非法证据运用中的利益权衡六、疑难案件处理中的利益权衡第三章 刑事诉讼构造第一节 刑事诉讼构造与目的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构造与功能二、刑事诉讼构造与目的的一般关系三、在理解构造与目的的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第二节 刑事诉讼构造的理论分类一、刑事诉讼构造的类型归属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功能三、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融合趋势第三节 调整诉讼构造的理念与原则一、控审分离二、审判中立三、控辩平等对抗第四节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一、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理性分析二、我国刑事诉讼纵向构造三、我国刑事诉讼横向构造……第四章 刑事诉讼 原则第五章 审判前程序第六章 审判程序第七章 证据法基本原则与规则第八章 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原版后记

章节摘录

  (二)在刑事程序上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或职权主义因素  这表现在原来强调专门机关职权作用的国家,采取了一些限制国家司法权滥用和增强辩护方防御权的措施;而对专门机关职权作用重视不够的国家,则对发挥职权作用以更有效地追诉犯罪给予了关注。  譬如,日本刑事程序原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其以美国刑事程序为样本,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革命性变革。意大利在“二战”后即开始关注对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引进,并于1988年颁布了以英美国家诉讼构造为范本重新设计的新刑诉法典。在具体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的突出表现,是确认了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赖权和沉默权,废止或大大弱化职权主义的预审程序以增强审判前程序中的当事人抗辩因素,弱化或废止卷宗移送主义。在日本和意大利刑事侦查程序中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被告一方可以请求法官对可能灭失的证据实施保全措施。对于缺乏强制力保障和收集证据的专门技术手段的被告一方而言,证据保全程序无疑是其同控诉方相抗衡的重要保障手段。在起诉方式上,“二战”后,日本采取严格的起诉书一本主义。起诉时只能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不得移送任何证据及案卷材料,也不得在起诉书中使用或添附任何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和偏见的材料,从而使法官可以以中立的立场面临法庭,使控、辩双方以平等的身份公平地接受法官的裁判。石川才显认为,支撑起诉书一本主义的,是排除预断的理念。他说:“起诉书一本主义的采用,阻断了检察官和法官的心证的连续性以及客观嫌疑的继续,并且使将检察官的公诉作为有关特定犯罪嫌疑的法律主张来把握成为可能。此即意味着诉因制度的严格运用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彻底化。”①而众所周知,诉因制度是英美程序中特有的制度。依据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第431条规定,检察官正式起诉时,应当同起诉书一起移送的证据,一是预审法官在证据保全程序中收集的证据的书面笔录,二是司法警察、检察官或预审法官在那些“不可重复进行的程序”中所获得的证据。其他证据,则在法庭审判程序开始后,由控、辩双方各自提出或出示。这显然是为尽可能排除法官偏见和增强控、辩双方的抗衡所作的变革。在审判程序中,日本、意大利均采取了英、美国家的交叉询问的方式,并以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为补充,还采用了英美法中排斥传闻证据的法则,从而保障了被告一方询问证人权利及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在法国和德国,交叉询问的审理方式成为审判阶段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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