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论刑法的调整对象

肖洪 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

肖洪  

页数:

250  

前言

  四年前,当我校第一批刑法学博士毕业时,我就萌发了出版一套博士文库的想法。可是人懒事烦,一拖就是几年。去年借在重庆参观全国性书展的机会,我又与检察出版社谈起此事。他们不仅热情地表示支持,而且还建议将这个想法加以拓展和延伸。因为在刑事法学领域,目前还未出版过全国性的博士文丛,如果以文库为依托尽可能汇集全国各地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监狱学以及刑法史等方面的优秀博士论文,则不仅可以为相关学科的博士们提供一个展示自己成果的平台,同时也能为读者学习研究提供一种系统的参考。这是件有助于学术传承的好事啊,何乐而不为呢? 于是,就有了《刑事法学博士文库》的问世。  按例,一套文库应该有一个总序。总序是文库的点晴之笔。这个“睛”该怎样点,委实有点为难生性拙于文的我。没有办法,无能点晴,就谈一点自己对刑事法学的看法吧。这些看法,不论作为参考的镜子,还是批判的靶子,我都奢望对认真的读者有所裨益。

内容概要

  《论刑法的调整对象》致力于探讨刑法的调整对象,希图给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能确定一个是否动用刑罚的标准,使民众的人权得以保障,社会正义得以伸张,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所建立的目标。  《论刑法的调整对象》共分为两个部分,上篇是刑法调整对象的确立,上篇包括序言和三章内容。序言主要针对刑法学界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通论,认为如果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将会从逻辑上给刑法学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其一是将导致刑法独立性的否定,其二是将可能导致立法者暴政的肆虐。通过对这些灾难性后果的展示,笔者自然推出刑法必须要确立自己的调整对象的结论。

作者简介

  肖洪,男,1975年出生于四川宜宾。200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刑法教研室副主任、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学术领域涉及刑法基本理论与实践。先后参与了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已参编学术专著和教材4部,在《现代法学》、《河北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8篇,科研成果获得省级奖励l项、校级奖励1项。

书籍目录

总序内容摘要上篇 刑法调整对象的确立序言第一章 刑法调整对象的现有理论综述第二章 刑法调整对象确立的基础 ——对人权的分析第一节 对人性的分析一、人性的观点综述二、人性的界定三、人性对法律的影响第二节 对人权的分析一、人权的观点综述二、人权的概念与内容三、现代法治社会是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四、结论第三章 刑法调整对象的确立第一节 刑法的表面特征分析一、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外在特征的不同二、对刑罚的分析第二节 刑法调整对象的分析一、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后果分析二、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的分析三、刑法的调整对象的判断标准下篇 确立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第四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一、刑法不得己原则的含义二、刑法必要性原则的历史渊源三、刑法不得已原则的作用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关系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二、罪刑法定原则的重新定位第五章 犯罪的概念与犯罪的本质的界定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观点综述一、犯罪的形式概念二、犯罪的实质概念三、综合的犯罪概念第二节 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本质重新界定一、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刑罚处罚性四、结论第六章 刑罚的目的第一节 现有刑罚目的学说的述评一、报应论二、功利论三、折中论第二节 刑罚目的的确定一、对刑罚目的分析的基础二、对社会成员减少犯罪可能性的分析三、刑罚的目的是以“一般预防”为中心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和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按照我国法学界的观点,调整对象是指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关系,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等等,因此,除刑法外每一个部门法调整的都是一个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相互之间原则上是一种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的地位。相反,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除了较其他部门法更为广泛外(几乎包括所有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并无差别,几乎与所有的部门法都存在着完全的交叉关系。,因此,我国法学界和刑法学界都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论刑法的调整对象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