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信仰
2008-6
水利水电出版社
李海青
417
本书在政治哲学的视域中,对“法”以及“法的信仰”进行了独特的界定,并分别从发生机制、制度机制、文化机制和功能机制四个方面对“法的信仰”予以分析,展示了“法的信仰”作为一种社会性机制的完整内涵与历史定位。
李海青,山东滨州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共中央党校,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政治哲学研究。近年来在《哲学研究》、《思想战线》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参编作30部,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参与省部级课题3项。
引言第一章 法作为信仰 第一节 信仰:内涵、构成与价值 一、信仰:对价值与意义的追寻 二、信仰的要素构成 二、信仰的价值与意义 第二节 信仰与法 一、法: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权利要求 二、法的信仰的内涵 三、法的信仰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现代社会机制第二章 市民社会——法的信仰的发生机制分析 第一节 市民社会:历史、内涵与要素 一、“市民社会”范畴的历史演变 二、市民社会的内涵与要素 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模式与中国社会主义 市民社会的建构 第二节 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物的依赖与人的独立:法的信仰的发生依据 一、社会资源的占有与产权的保障 二、自由的生成与保障 三、交往理性的契约化 第三节 自然:法权要求的资源基础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考察 二、经济性法权要求与生态性法权要求的统一 第四节 市民社会中法权要求的差异、博弈与协调 一、利益的分化与法权要求的差异 二、利益的冲突与法权要求的差异通过利益集团的博弈而协调 三、利益博弈的现实考察:在中国的语境下 第五节 市民社会下的私法自治 一、私法与公法的界分 二、私法与自治 三、私法自治的个体价值意蕴 四、私法自治的社会价值意蕴第三章 政治合法性——法的信仰的实现机制分析 第一节 政治合法性的概念及其研究取向 第二节 法权理念的实现与确证:政治合法性的生成路径 一、政治合法性的人权基础 二、政治合法性的民主基础 三、政治合法性的法治基础 四、政治合法性的意识形态论证 五、政治合法性的绩效基础 第三节 政治合法性下的政府角色定位 一、有限政府及其理据分析 二、有效政府及其理据分析 三、责任政府及其理据分析第四章 公民文化——法的信仰的文化机制分析 第一节 文化:作为一种价值观 一、文化概念溯源 二、文化:一种价值观念体系 三、文化塑造人格 第二节 法的信仰的缺失:文化语境中的内在困境 一、“不平等的二元结构”与人格扭曲:传统的惯性 二、“人与物的颠倒”与人格异化:货币拜物教的逻辑 第三节 法的信仰的文化形态:公民文化 一、公民概念的历史:一种法文化的追溯 二、公民、臣民、人民与市民:一种法文化的比较 三、现代公民文化建构与形成的经济与社会基础 四、公民文化的主要内涵 五、积极推进公民文化建设第五章 和谐共同体——法的信仰的功能机制分析 第一节 三种不同的和谐理念 一、传统“和谐”理念的价值反思 二、基于“权利”的法的和谐理念 三、共产主义的和谐理念的价值审视 第二节 法的信仰与和谐共同体的构建 一、法的信仰对于建构“基于权利的和谐共同体”的必要性 二、法的信仰对建构“共产主义和谐共同体”的非充分性 三、“法的和谐”理念的历史定位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第一章 法作为信仰第二节 信仰与法一、法: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权利要求我们所要分析的是法的信仰,什么是法呢?在日常生活中,法与法律是通用的,法就是法律,但是在严格的意义上,应然的法不同于实然的法律,换言之,法具有不同于通常所谓法律的深刻内涵。最早将法与法律相区别的是自然法学家。早在古希腊时代,智者学派就有人对自然与法律作了严格的区别: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就是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的准则,而法律的命令则是人任意制定的。亚里士多德区别了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认为自然正义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来源于人类本性的力量,而法律正义则来源于被奉为法律的强制力量,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罗马时代国家立法发达,在自然法之外,又分出市民法、万民法。中世纪的神学则有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与人定法的区别。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极力推崇人类理性的至高无上性,认为自然法(主要是公平、正义的原则)与自然权利根源于人的自然理性,自然法先于并高于人定法而存在,规定法律权利的人类法必须依照自然法的原则来制定。孟德斯鸠更进一步指出:“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他把法归结为客观存在物的理性的公正关系。
《法的信仰:一种政治哲学的分析》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