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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比较研究

本社 中国工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中国工商出版社  

作者:

本社  

页数:

348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德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比较研究》是中德两国在该领域的第一次大规模研究合作,本研究报告的出版将有助于读者深入了解中国与德国在电子商务监管的体制机制、法律环境、消费者保护等相关方面的具体做法和不同特点,对于中德两国政府和企业,甚至中国和欧盟其他成员国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电子商务监管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结论第二部分 现状与结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第一章 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面临的问题第一节 中国第二节 欧盟/德国第二章 法律和法规第一节 中国第二节 欧盟/德国第三章 监管与执行第一节 中国第二节 欧盟/德国第三部分 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第四章 消费者保护概述第一节 中国第二节 欧盟/德国第五章 台同前第一节 法律体捌第二节 强制令第三节 自我或共同监管第四节 非法律手段第六章 台同中第一节 法律框架第二节 监管第七章 合同后第一节 法律框架第二节 实施第四部分 不同措施的评价第八章 中国第一节 监管措施存在的不足第二节 网络消奠者权益保护的未来展望与建议第九章 欧盟/德国第一节 个体执法以及超越个体执法的方式第二节 消费者信心指数第五部分 结论主要参考资料附录:国家工商总局“中德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比较研究”代表团赴德考察报告后记

章节摘录

  在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时,退货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国外规定看,对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一致的做法。有些国家规定,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后由消费者承担运费,有些则规定消费者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我国在该问题上采取何种态度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定。我们认为由消费者承担其退货后而产生的费用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首先,消费者无条件退货的前提是经营者没有出现违约等情况,因为如果是经营者违约,消费者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且经营者在违约时承担的责任范围要大于冷静期需承担的义务。而在经营者没有出现过错的情况下,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无理由退货产生的费用,无疑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其次,从相关规定看,欧盟规定冷静期产生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由经营者承担,对运费由谁来承担并没有形成统一一致的做法。我们认为,由谁来承担冷静期产生的运费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经济问题。欧盟作为拥有27个国家成员的国际组织,从地域来看,范围非常广泛,从人数上看,基数也非常大。如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行使冷静期而产生的费用,对经营者而言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台湾作为一个地区,地域较小,由经营者承担运费可能给经营者带来的利要大于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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