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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国家法实用核心法规

《宪法、国家法实用核心法规》编写组 编 中国方正
出版时间:

2010-2  

出版社:

中国方正  

作者:

《宪法、国家法实用核心法规》编写组 编  

页数:

207  

内容概要

  《宪法、国家法实用核心法规(第4版)》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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