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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简明表释

张明 编 中国方正
出版时间:

2010-3  

出版社:

中国方正  

作者:

张明 编  

页数:

337  

前言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重要成果。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4月4日第173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具体规范行政机关处分工作实体和程序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条例,使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广大党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使用两个条例,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便捷使用两个条例,作者根据自己的学习理解和工作实践,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简明表释》一书。本书通过表格的形式,对两个条例的条款逐条进行详细具体的阐释,条理清晰、内容准确、简明直观、查找便捷,是一本实用的工具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希望本书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宣传、贯彻、使用两个条例有所帮助。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通过表格的形式,对两个条例的条款逐条进行详细具体的阐释,条理清晰、内容准确、简明直观、查找便捷,是一本实用的工具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希望本书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宣传、贯彻、使用两个条例有所帮助。

作者简介

张明,男,注册会计师。1985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学士学位,2008年被辽宁省委组织部选派到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1985年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朝阳市商业学校,朝阳市地方税务局、朝阳市审计局,喀左县委员会工作。现任辽宁省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书籍目录

前言上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表释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编 附则下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简明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 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 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章节摘录

插图: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二)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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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表释》是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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