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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与新闻侵权

王利明,杨立新 主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

王利明,杨立新 主编  

页数:

63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共分三篇二十六章,其内容有人格权总论、具体人格权、新闻侵权,具体而系统地讲述了人格权与新闻侵权的内容概念和有关知识。《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叙述详实,融科学性、理论性、系统性于一体,有助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律爱好者值得一读的佳作。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编 人格权总论 第一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第二节 人格权与相关权利  第三节 人格权法 第二章 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的沿革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第四节 确立一般人格权概念的法律意义 第四章 人格权请求权  第一节 人格权请求权是现实存在的权利保护请求权  第二节 人格权请求权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人格权请求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第五章 侵犯人格权民事责任构成  第一节 违法行为  第二节 损害事实  第三节 因果关系  ……第二编 具体人格权第三编 新闻侵权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我们认为,此种看法是欠妥当的。无论是生物形态的利益还是社会形态的利益,都体现为人格利益,侵害个人的身体、生命等,也必然会破坏权利主体与他人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并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所以在法律上对上述两种利益的保护方法可以是一样的。因此,没有必要将身体、生命、健康等利益从人格利益中分离出来。人格利益大都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它一般不像财产利益那样具有有形的特征,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贞操、自由等利益,都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对这些人格利益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而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两种人格要素的侵害,虽然对人身这一物质性客体造成了损害,但同时也侵害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因为伤害人身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有时可能比其所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要大。对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即生存权的最严重侵害,也侵害了民事主体最大的精神利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认为人格权客体大都是精神利益,当然,也有一些人格权尤其是法人的人格权,其客体不完全体现为精神利益。(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不同于能力、人格,但又与作为主体的资格及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保障主体的依法独立。一方面,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甚至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例如,个人的生命、健康等权益如果可以让人随意侵犯,个人作为人的存在都遭受严重威胁,那么,他作为主体还有什么意义呢?某些人格权,如人身自由等权利,也是发挥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所必备的权利,诚如苏俊雄所指出的,现代法律“诚应透过各个人抽象的人格而更进一步着眼于有贫富、强弱、贤愚等等差别之具体人类,保障其生存能力,发挥其既有主体、且有社会性之存在意义”。这就要求个人依法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各项具体的人格权利。另一方面,人格权的享有和实现对培养独立人格意识以塑造各个人的健全人格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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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与新闻侵权》是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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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读,确实不错,了解了当记者的不易。


顺便推荐一下杨立新的《民法总则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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