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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防治腐败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选编

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司 编译 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

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司 编译  

页数:

597  

字数:

645000  

内容概要

中央纪委法规室等编著的《国外防治腐败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选编》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外防治腐败方面的法律,多是各国防治腐败的基本法律,涉及防治腐败机构、预防腐败机制、腐败行为及责任追究、调查处理腐败行为的措施等;第二部分是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申报的内容、申报的程序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

书籍目录

国外防治腐败专门立法综述
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综述
防治腐败法律
新加坡防止腐败法
越南反腐败法
马来西亚反腐败法
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
附:俄罗斯反腐败总统令
乌克兰预防和惩治腐败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反腐败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反腐败法
爱沙尼亚反腐败法
肯尼亚防止腐败法
赞比亚反腐败行为法
南非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法
坦桑尼亚预防与打击腐败法
格鲁吉亚公共服务中利益冲突与腐败法
印度尼西亚肃清贪污罪行法
印度尼西亚肃清贪污罪行法令修正案
法国预防腐败、经济生活及公务操作透明法
加拿大利益冲突法
加拿大公职机关利益冲突和离职规则
伯利兹防止公共生活中贪污法
乌拉圭反对滥用公共职权(腐败)法
财产申报法律
土耳其财产申报与反贿赂腐败法
俄罗斯财产申报相关法令
澳大利亚参议员个人利益登记与申报规定
巴西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高级官员财产申报法
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
日本公开东京都知事的资产等确定政治伦理条例
日本公开东京都议员的资产等确定政治伦理条例
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
《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
韩国实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法国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的法律
坦桑尼亚联邦共和国公共领导职位道德规范
美国1978年政府道德法
美国《地方政府法典》县政府官员与职员的财务公开

章节摘录

版权页: (a)为了口头审查他认为可能有助于调查该违法行为的任何事务,可命令任何人员到他面前接受口头审查; (b)可命令任何人员向他出示他认为可能有助于调查该违法行为的任何卷宗、文件或任何经鉴定的复本、或任何其他物品;或 (c)通过书面通知,可要求任何人员提供做出宣誓的书面陈述,在其陈述中列明该通知要求的有助于调查该违法行为的所有此类信息。 (2)第(1)款(b)项不适用于银行账册。 (3)根据第(1)款(a)项,已收到命令的个人应—— (a)依照该命令条款出席并接受审查,并且应在受到指示时继续出席,直至完成审查;及 (b)在此类审查期间,说出他知道的或他能得到的有关被审查事务的所有信息,并且真实地、全面地回答对他的任何提问,并且不应因可能牵连他或他的亲属而拒绝回答任何提问。 (4)根据第(1)款(b)项已收到命令的个人不应隐瞒、毁坏、更改、从马来西亚转移在该命令中规定的任何卷宗、文件或物品,或变更、污损任何此类卷宗或文件的登记,或协助、教唆他人采取此类行为。 (5)根据第(1)款(c)项收到书面通知的个人应在其陈述中真实地提供并说出他知道的、他能得到的或他能够获取的该通知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并且不应因可能牵连他或他的亲属而拒绝提供或说出该信息。 (6)根据第(1)款收到命令或通知的个人应遵守此类命令或通知及第(3)、第(4)和第(5)款,即便任何成文法或法律条例与此相反。 (7)任何人员依照第(1)、第(3)和第(5)款揭露任何信息或提供任何卷宗、文件或物品的,不论是此人、还是此人可能代表的任何其他人(或受其指示或作为其代理人或雇员而采取行动),考虑到他所揭露或提供的资料,除了因第l9条而提起的公诉外。都不应根据或其他任何成文法而向他提起任何起诉,也不应根据任何法律、或任何合同、协议、安排由任何人员向他提起任何诉讼程序或诉讼请求。 (8)根据第(1)款(a)项该机构官员审查个人的应书面记录此人所做的任何陈述,并且应向此人诵读以此记录的陈述并由其签字,对于此人拒绝签署该记录的情况,该官员应在该记录上亲笔签写拒绝的情况及受审查人陈述的理由(如果有)。 (9)即使有任何成文法或法律条例与此相反,但是,根据第(1)款(a)项的审查记录,或依照第(1)款(c)项做出宣誓的书面声明,或者根据第(1)款(b)项或根据第(1)款(a)项进行的审查过程中的其他方面或根据依照第(1)款(c)项做出宣誓的书面声明所提供的任何卷宗、文件或物品在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程序中均应接纳为—— (a)本法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据;或 (b)依照第36或37条没收财产的证据,不论此类程序是否针对受审查的个人,或提供该卷宗、文件或物品的个人,或宣誓做出书面声明的个人,或针对任何其他人员。 (10)违反本章的任何人员应属违法。


编辑推荐

《国外防治腐败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选编》指出当今世界,腐败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公敌,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都加强了反腐败和廉政立法,制定了一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将其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基本途径之一,通过“律之以严”达到“求之以廉”的目的。这些防治腐败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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