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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法专题概览

赵旭东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12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

赵旭东  

页数:

643  

字数:

566000  

内容概要

本书是《新公司法系列丛书》之一,是为配合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新公司法的实施以及公司法研究而编写的。 公司法的修改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境外公司法立法先例的参考和借鉴,我国公司法理论与立法本来就是在参考和借鉴境外传统理论和立法先例的基础上形成的,但近些年来,我国对境外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却缺少充分的了解和跟踪,既往的信息资料已显陈旧,I司时,对于某些法律原理的吸收和某些立法先例的仿效又现出表面化的倾向。事实上,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几十年来,境外的公司法理论和立法在许多方面都已经和正在发生重要的变革。因此,更新观念,顺应时势,顺应国际公司法改革趋势,以现代理念和制度改革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度确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为此,为配合公司法的修订和学习与研究,编者收集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和有关地区的最新公司立法,以专题的形式对公司法主要制度进行了境外立法例的整理,以期为各界人士理解和适用新公司法、研究新公司法提供有益的帮助。 在体系上,本书首先对公司法的主要制度进行了梳理,进而将其概括为四个部分:公司设立制度、公司组织机构与治理、资本与股份转让制度、其他公司制度,每部分中包括相关的不同专题。具体内容则涉及到公司法上的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资本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制度等23个专题,每个专题下包括了该专题涉及的主要具体制度,各具体制度中以国别和地区为序对境外立法予以反映。新公司法修改涉及到的公司财产权、转投资、法人人格否认、公司资本、关联交易、中小股东保护、一人公司、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等所有重大变化的内容均为本书各专题所涵盖。 以制度专题形式对境外公司立法进行全面反映,是本书的最大特色。长期以来,不论是公司法学者、学生,还是司法、实务界及其他公司法研究者在进行公司法研究时,如果需要了解某项制度的境外公司立法概况,必须查阅大量的法典。这不仅占用了研究者的大量人力和时间,而且由于语言等方面的原因,使之成为一项令人畏惧的工作。从而,通过专题的形式对境外公司立法进行完整的整理就成为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此外,本书的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取材广泛,世界上有代表意义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均为本书所涵盖。本书共选取了25个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其中半数以上系直接自英文文本翻译而来。这些国家和地区不仅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而且包括印度、马来西亚、乌兹别克、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甚至还包括了离岸公司主要设立地之一的维尔京群岛。读者通过参考本书,可以对相关公司制度的境外立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本书为国内首部全面反映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的著作,其体系编排和内容一方面适于包括高校学生、教师等公司法学习者和研究者使用,另一方面也适合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实务界人士工作使用。 本书的编写由于涉及到大量的有关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的整理和翻译工作,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不吝指正。

作者简介

赵旭东,男,山东栖霞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和博士后导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兼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独著和主编《法人制度论》、《公司法学》、《企业与公司法纵论》、《公司资本制度改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公司设立制度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公司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 (二)经营范围 三、公司代表人制度 (一)公司代表权的行使主体 (二)公司章程对公司代表人的限制能否对抗第三人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及其资格 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六、一人公司制度 (一)立法态度 (二)可设立的公司种类 (三)一人公司股东 (四)一人公司的机构设置第二部分 公司组织机构与治理 七、股东大会制度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 (二)股东大会的形式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四)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 (五)股东大会决议多数 (六)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七)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八)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八、董事会制度 (一)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 (二)董事的选任 (三)董事会人数 (四)董事的资格 (五)董事的报酬 (六)董事的任期、解任与留任 (七)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八)董事的补选 (九)董事会的组成 (十)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 (十一)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 (十二)董事会的表决机制 九、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一)监督机构的名称、性质和地位 (二)监事的选任 (三)监事的任职限制 …… 十、经理制度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十二、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保护 十三、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第三部分 资本与股份转让制度 十四、公司资本制度 十五、出资方式制度 十六、转投资制度 十七、股份转让制度第四部分 其他公司制度 十八、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十九、公司形式变更制度 二十、上市公司制度 二十一、关联公司 二十二、关联交易 二十三、公司集团的制度有关国家和地区公司法资料来源附录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

章节摘录

  7.法国  《商事公司法》第94条因死亡、辞职、一个或多个董事席位空缺时,董事会可在两次股东大会期间临时任命董事。  董事会人数变为低于法定最低数时,其余董事必须立即召集普通股东大会,以补足董事会的人数。  董事人数变为低于章程规定的最低限数、但不低于法定最低数时,董事会应在自发生席位空缺之日起3个月的期限内,任命临时董事以补足其人数。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1款和第3款进行的任命应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普通股东大会批准。未获批准的,董事会在此之前作出的决议和完成的行为仍然有效。  董事会未按规定进行任命获未召集股东大会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要求法院指定一名代理人,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以任命董事或批准第3款所指的任命。  8.加拿大  《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111条 (1)尽管有114(3)的规定,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会可填补董事的空缺,除非该空缺是由于董事会最多或最少人数增加或未能选举出达到最少人数的董事。  (2)若未达到法定人数或选举出的董事未能达到章程规定的最少人数,则在职董事应当不迟延的召集股东大会填补空缺,若未召集或没有在职董事,可有任一股东召集该会议。  (5)补缺董事的任期为其前任剩余的任期。  9.香港  《香港公司条例》第153B条 (1)凡公司的章程细则授权董事委任候补董事代替其行事,则除非该章程细则载有任何明订或隐含的相反条文,否则——  (a)获如此委任的候补董事须当作为委任他的董事的代理人;及  (b)委任候补董事的董事须因该候补董事在以候补董事的身分行事时所犯的任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0.澳门  《澳门商法典》第456条  一、董事确定出缺时,应由第一名候补人代替。  二、无候补人时,应在下一次之股东会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以履行职务直至其他董事之任期届满为止,即使该事项不载于工作程序内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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