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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问答

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 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

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 编  

页数:

106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问答》为便于读者及时学习和掌握该司法解释,并针对不同读者对象需求,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基础上,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精选出219个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予以解答,突出针对性与实用性,对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解析。

书籍目录

综合1.《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是怎样化解申诉难题的?为此又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及配套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存在哪些主要的争议,其难点何在?3.《民事诉讼法》对如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很明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哪些主要规定?出于哪些考虑?4.《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列举了十三项外加一款的再审事由,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但是这些事由的表述中仍然存在不尽明确的地方,《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5.《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审查程序和期限作了规定,但对审查方式没有明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有没有对此加以规定?6.《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对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审理作出了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中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再审案件的分工有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确?这些规定主要出于何种考虑?7.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应当如何处理,《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对此有何规定?8.再审新的证据的认定和对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沿袭修改前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用两个条文解释该立法规定,为何作这样的规定?9.针对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也用两个条款作出了规定,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10.《民事诉讼法》在1992年就有一个配套司法解释,以前也有一些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定和批复,《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与上述司法解释的关系是怎样的?11.对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12.《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大致分几部分?13.制定《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什么?14.如何厘清申请再审与信访申诉的关系?受理1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长?16.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是什么?17.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如何确定?18.当事人坚持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19.当事人超出《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再审申请的如何处理?20.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吗?21.二年和三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何不同?22.二年和三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间如何计算,有的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时倒签日期,如何处理?23.再审申请书需要载明哪些事项?24.申请再审人未提供符合《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如何处理?25.再审申请书未载明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有效联系方式”如何处理?26.申请再审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未指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列明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再审事由的,如何处理?27.当事人申请再审,除提交再审申请外,还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不提交这些材料,影响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吗?28.什么是案外人?案外人能否申请再审?案外人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何不同?29.案外人申请再审有几种方式?30.案外人在申请再审案件中如何列明?是称为第三人还是申请再审人?31.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必须经过执行程序中的民事裁定?32.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吗?33.案外人申请再审时需提交什么材料?34.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申请再审人不予补充或改正或者补充或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如何处理?35.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多长期限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审查36.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采取何种审判组织形式进行审查?37.审查再审申请的合议庭是否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8.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是围绕再审事由进行审查还是对原审裁判予以全面审查?审查与复查主要区别是什么?39.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为什么不围绕再审请求审查?40.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再审申请的,审查再审事由时如何处理?41.《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哪些再审事由?42.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43.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基本事实”?44.什么是次要事实?45.什么是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46.什么是免证事项?47.如何启动法院调查取证?48.《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否一致?49.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50.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51.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哪些?5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5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从哪些方面考虑当事人是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54.《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5)项再审事由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采取何种形式?55.当事人宣称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5)项为申请再审事由时,是否需要以原审中申请复议、将此作为上诉理由为要件?……审理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182.再审事由成立是否必然导致再审诉讼请求成立?答:司法裁判与一般的科学推理不同,其中不但包括作为客观规律的逻辑推理方法,还包括了作为人类社会伦理基础的价值判断,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从不同途径达到同一结果的可能。因此,一个正确的判决理由可以导致正确的结果,但是错误的判决理由并不一定导致错误的结果。这种关系不但存在于裁判之中,而且存在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与其具体再审请求之间,即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只是得出再审请求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从申请再审事由成立到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成立之间,仍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才能完成,二者之间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从另一方面说,裁判结果既然是裁判理由的结论,如果要对裁判发起有效攻击,最多只能针对裁判理由提出,对于裁判结果本身的攻击因为无法进行直接判断而没有实际意义。对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事由都不是直接针对裁判结果的,甚至都不完全是针对裁判理由的,有的事由是针对裁判理由,有的事由则是针对独立的、与裁判结果无关的事项,例如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等。综上,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事由如果是独立于裁判结果而存在的,则此种再审事由就不可能作为判断原审裁判正确与否的依据,也就不可能成为改判或者维持标准的依据。即使申请再审的事由是直接针对裁判理由的,但是由于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之间仍然具有相对独立的关系,因此在再审事由成立的情况下,也不排除仍然能够得出原审裁判结果的后果。所以《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37条将维持原判的标准规定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不是申请再审事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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