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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奚晓明 著 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3出版)
出版时间:

2009-3  

出版社:

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3出版)  

作者:

奚晓明 著  

页数:

122  

内容概要

  《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09年第6辑)(总第54辑)》收录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与解读;《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与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与解读;《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解读;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收录了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与重庆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诉重庆盛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及法官点评。

书籍目录

[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解读《旅行社条例》[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日)解读《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3月3日)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3月1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2月28日)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2009年2月5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3月9日)解读《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3月10日)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解读]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抚顺工行与抚顺铝厂、铝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企业资产转让、对外投资中接受资产一方的义务银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在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纸上书写的欠条对单位[司法工作热点问题研究]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和解与调解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实务问题[最新立法司法执法动态]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

章节摘录

对于如何认定不能通过两个《安排》规定的方式送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自內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不能适用上述安排中规定的方式送达。这样可以使得人民法院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內对能否适用该种方式送达作出判断,以便于人民法院在这种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避免案件因为送达问题长时间地搁置而处于久拖不决的状态。这里将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安排送迭的期限确定为3个月,主要是考虑到两个《安排》中均规定了受委托方接到关于送达司法文书的委托后,应当在两个月內完成,这样算上转递等时间,3个月应该是判断是否可以适用该种方式送达的一个较为合理的时间。同时,考虑到采用邮寄方式向港澳地区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同样存在长时间没有结果的情况,《涉港澳送达规定》在第七条中对于如何认定不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亦作出了规定,即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意义同上。5.适用其他适当方式送迭问题《涉港澳送达规定》第八条借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內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即将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确定为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国际互联网业务迅速发展。现代通信方式已不局限于传统的邮件,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传送信息日趋普遍,这使法院已具备通过国际互联网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物质条件。在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已经认可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例如,英国已经将上述送达方法付诸了法律,《英国民事诉讼规則》第6.2 条规定,可以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在美国,许多州允许电子送达。欧盟对于电子送达也持积极的肯定态度。2000年5月29日欧盟理事会第1348号规则公布的《关于成员国间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或司法外文书的欧洲规则》第4(2)条款规定,只要所接收的文件內容真实,忠于发送件,文件中所有信息易于辨认,文件、请求书、确认书、收据、证书和其他文书均可在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之间以任何适当的方式进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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