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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含修正案八司考应试效率手册-国家司法考试

袁登明,徐光华 编 袁登明、徐光华、 众合教育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03出版)
出版时间:

2011-3  

出版社:

袁登明、徐光华、 众合教育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

袁登明,徐光华 编  

页数:

32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重要部门法效率手册:刑法(含修正案8)司考应试效率手册》将在每个必读法条群后面都对其理论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将法理意思一一分解,将常考考点、易混考点、命题关键点等一一指出。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第二部分刑法分则附录一:主观案例题解析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考点解读附录三:《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对比及考点解读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1.本条规定的是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故意的内容或者构造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1)认识因素方面,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2)意志因素方面,即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怎样。2.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刑法》第22-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3.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二者的区另q在于:(1)在认识因素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4.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的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如同样是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直接故意,则不论是否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存在既遂与否而已);如果是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则定性问题应具体分析:若导致他人死亡的,则成立故意杀人罪;若未导致他人死亡而仅是受伤的,则成立故意伤害罪;若未导致任何实际损害后果,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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