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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行政办公室司法教育和研究中心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行政办公室司法教育和研究中心、蒋惠岭、 黄斌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04出版)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行政办公室司法教育和研究中心、蒋惠岭、 黄斌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04出版)  

作者: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行政办公室司法教育和研究中心  

页数:

244  

内容概要

  《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全面地介绍了:加利福尼亚州以及联邦所有可能提起小额诉讼的消费者保护案件。《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包括小额诉讼法庭成立的基本理念、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准备工作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述及小额索赔法理 第二章 处理小额索赔案件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案件开始审理时应处理的事宜 第四章 审 理 第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及出租人于承租人问题 第六章 损害和利息索赔;衡平救济 第七章 判 决 第八章 判决后的诉讼程序 第九章 上 诉

章节摘录

版权页: E.(4.18 )证据 小额索赔审理是非正式进行的(《民事诉讼法》§116.570),允许非专业人士不受律师的帮助而提起诉讼。因此,通常小额索赔审理不受一般证据规定的限制,包括传闻证据异议。见“桑德森诉尼曼案”(Sanderson v Niemann(1941)17 C2d 563,110 P2d1025);“霍夫塔林诉高等法院案”(Houghtaling v Superior Court(1993)17 CA4th 1128,1139,21 CR2d 855)。在多数情形下,法官应该承认所有当事人一方的证据并由此决定其效力。除非证据因优先权或Evid C§352(下面将会讨论)中是不被接受的,法院应该“聆听,即便法院将证据归于不真实、不可信或荒谬的。”17CA4th at 1137。各方当事人也会通过参加审理的证人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116.520(a)。 一些法官提出这样的问题:举证责任或提出证据、优先权,或合同解释是否适用于小额索赔法院,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大多数法官运用这些法规因为他们是法律的规则而不是程序性规则。在“霍夫塔林诉高等法院案”中(Houghtaling v Superior Court,supra,17 CA4th at 1138),法院主张在小额索赔程序中运用优先权,认为没有任何一方的当事人会被迫提供超越异议和一个合法的索赔优先权以及法定优先权所涉的信息,没有任何一方的当事人会在没有合法的弃权时,提出优先的证据。法院也应该考虑按照Evid C§1100—§1160(受外在政策的影响或被排除的证据)而排除证据,尤其是与调解诉讼相关联的一定通信和文件证据的排除,见证据Evid C§§1152.5。更深入讨论证据举证,见§7.3。 1.(4.19)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在小额索赔法院是允许的,但是由法官决定其效力和可信度。因此,如果就案件的实质性要素提出的唯一证据是传闻证据,法官可将证据认为是证明元素,如果他或她裁定证据是可信的。小额索赔诉讼中所接受的相关传闻证据没有类型和数量的限制;法院按照Evid C§352排除的证据(那种累积的,严重耗时间的,令人困惑的或不带偏见的证据)进行自由裁量以决定是否采纳传闻证据以及法院尊重和加强优先权的法规的义务。见“霍夫塔林诉高等法院案”(Houghtaling v Superior Court(1993)17CA4th 1128,1139,21 CR2d 855)。但是,一些小额索赔法院的法官遵照行政法律法规,该行政法律法规认为一桩案件不能够全部由传闻证据来证实。


编辑推荐

《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于1983年第1次出版。第17版更新了早先的资料,并且囊括了从2006年1月1日以来的法规,2006年7月1日以来的法庭命令,以及从《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判例汇编》第四辑第135卷到《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四辑第37卷的所有案例。《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取代了第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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