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03-01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页数:

4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章节摘录

  第四十九条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五十条 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前款规定的单位平时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组织训练、演练,提高完成国防勤务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担负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指挥,并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区域执行勤务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相关保障。  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军事机关指挥,伴随部队行动的由所在部队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条 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