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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朱尧平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  

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作者:

朱尧平  

页数:

606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的结构上看,对每一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该书先列出违法行为的名称,然后再分别列出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和移送依据以及与定性、处理处罚相关的其他依据。综观全书,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全面性。该书收集了财税、行政事业、证券、企业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内容比较全面。为适应依法行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特别针对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列出移送依据;同时,为便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运用自由裁量权,还列出了定性和处理处罚的相关依据。二是权威性。引用的依据主要采用权威性较强。级次较高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审计人员掌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尺度。三是实用性。问题的种类比较齐全、排序规律、表述准确,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移送依据及相关依据皆有,结构也较为完整,便于审计人员使用。四是新颖性。用《向导》的形式规范审计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创新,而《向导》所收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截止到2005年12月,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也是比较新的。  该书是广大审计人员重要的工具书,也是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和财务人员防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参考读物。同时,也可以供广大理论工作者进行研究时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3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3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38.违规同业拆借39.承兑、贴现、转贴现无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4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41.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42.未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4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4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4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46.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比例47.违规投资自身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48.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49.账外经营50.违规计提呆账准备金51.违规核销呆账损失52.收入不实53.成本费用不实54.超标准列支费用、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55.违规计提应付利息5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57.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58.未按规定披露金融债券信息……第二章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类第三章 社会保障基金及其它专项基金审计类附录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类: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定性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相关依据:  (1)《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人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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