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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编写组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编写组  

页数:

256  

字数:

162000  

内容概要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对1984年发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为了帮助大家深入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便于相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条例内容的培训学习,编写了本书。本书权威:直接参与起草的官员、专家、学者编写;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指导法律实务。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限制从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及登记制度】 第八条 【举报和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新技术及一体化经营模式】第二章 生产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原则】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及审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工商登记及备案】 第十四条 【依核定生产】 第十五条 【物品标识及雷管编码打号】 第十六条 【产品检验及包装】 第十七条 【试验或试制】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从业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文件及审查】 第二十条 【销售本企业产品的条件、品种和产量】 第二十一条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请及审批】 第二十二条 【销售企业审查经办人身份证明及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交易】 第二十四条 【销售及购买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及备案】第四章 运输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七条 【按许可运输】 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循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许可证的签注和核销】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及禁止邮寄、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l 第三十二条 【从事爆破作业的申请及审批】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及从业许可】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l 第三十五条 【特定区域实施爆破作业的申请及审批】 第三十六条 【跨省爆破作业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记录及其保存】 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的警戒及爆破后检查】 第三十九条 【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登记,发现、捡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报告】第六章 储 存 第四十条 【专用仓库保存及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守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爆破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变质、过期失效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违规生产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及登记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违规爆破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许可证式样】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附录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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