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证券核心法规汇编
2006-6
中国法制
中国法制出版社
861
证券市场的繁荣需要参与者的激情,然而作为参与者,尤其是普通的投资者,激情的前提是对证券市场的成熟认识和时刻保持的一份清醒和理性。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是证券市场参与者成熟和理性的必要前提。 本书汇集了目前正在实行的证券业常用、核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130余件,内容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大类,涵盖证券发行、市场交易、证券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批露、境外上市等领域,内容准确、全面,分类科学。
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2日)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日)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4年8月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月31日)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4月4日)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综 合 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3年3月18日)…… (二)发行 (三)市场交易 (四)机构 (五)上市公司 (六)信息披露规范 (七)境外上市
法律: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现行证券核心法规汇编》汇集了目前正在实行的证券业常用、核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130余件,其中法律2件,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9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20余件。依照法律文件的性质将内容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大类。其中,第三类分综合、发行、市场交易、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批露规范、境外上市七类编排,除信息批露规范类外,各类别按时间顺序排列。对于热点、重点法律文件,在目录中以阴影标注,您可以一目了然。 《现行证券核心法规汇编》是证券监管机关、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工作人员理想的参考用书,更是广大证券投资者了解、掌握证券市场法律环境,培养成熟、理性的投资思维方式的最佳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