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房地产法前沿
2007-1
中国法制
楼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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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是《房地产法前沿》的第一卷。 《房地产法前沿》是由北大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组织和编辑的法学学术期刊。《房地产法前沿》坚持学术自主、自尊和自律的原则,秉承兼容并包、思想自由的北大传统精神。
编者按语登记制度研究 唐勇 ——论“非给定”意义上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 贺莎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研究房地产开发与交易 李任 ——论北京奥运场馆建设用地取得相关法律问题 罗寅丰 ——施工索赔研究 路美芳 ——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 祝建成 ——论商品房预购人的权益保护 李姝 ——房地产项目转让中第三方权益的法律保护 孙传霞 ——房屋转租当事人权利保护法律研究 任文昌 ——在建工程抵押制度运行中的权利冲突与解决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田磊 ——个人合作建房法律问题探析 王晨龙 ——浅析我国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编者手记 王石 ——让人看不懂的房地产《房地产法前沿》约稿
第三章 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历史与目的冲突论 一、不动产登记的管理色彩浓厚,私法性不足 我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制度都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建立的,登记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征收赋税,虽然客观上也有不动产交易的性质,但后者始终是“寄生”于前 者之上,且没有形成独立和完整的法律观念和体系。土地作为稀缺资源,不可否认,其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古代包括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对于土地的利用一直是采取管制的方式。包括现在的土地登记立法,都相对于“侧重管理,在土地权利公示,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方面法律保障的力度不够”0[74]“N-前,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土地权利的流转已经相当普遍,很多没有办理登记,在私下自由交易。原因在于立法并没有交易者提供这样的认识,即登记是保护土地权利的交易的法定形式。交易者只能关注交易的短期效率”0CTS 除了管制之外,同我国的历代登记制度一样其还承载着一个重要的职能,即征 税。将税收和登记连接在一起并非不效率,实际上很多国家的经验是,将登记机关 与对不动产的征税结合起来是非常节约成本的。但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加上税收职能,登记制度的性质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公法性质的。而其本质属性为权利公示这一点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理解,并完全以旧体制下的行政行为的方式运作登记度,这对于登记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职能的实现是有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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