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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房地产法前沿

楼建波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7-1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楼建波  

页数:

338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卷是《房地产法前沿》的第一卷。  《房地产法前沿》是由北大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组织和编辑的法学学术期刊。《房地产法前沿》坚持学术自主、自尊和自律的原则,秉承兼容并包、思想自由的北大传统精神。

书籍目录

编者按语登记制度研究 唐勇  ——论“非给定”意义上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 贺莎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研究房地产开发与交易 李任  ——论北京奥运场馆建设用地取得相关法律问题 罗寅丰  ——施工索赔研究 路美芳  ——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 祝建成  ——论商品房预购人的权益保护 李姝  ——房地产项目转让中第三方权益的法律保护 孙传霞  ——房屋转租当事人权利保护法律研究 任文昌  ——在建工程抵押制度运行中的权利冲突与解决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田磊  ——个人合作建房法律问题探析 王晨龙  ——浅析我国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编者手记 王石  ——让人看不懂的房地产《房地产法前沿》约稿

章节摘录

  第三章 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历史与目的冲突论  一、不动产登记的管理色彩浓厚,私法性不足  我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制度都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建立的,登记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征收赋税,虽然客观上也有不动产交易的性质,但后者始终是“寄生”于前  者之上,且没有形成独立和完整的法律观念和体系。土地作为稀缺资源,不可否认,其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古代包括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对于土地的利用一直是采取管制的方式。包括现在的土地登记立法,都相对于“侧重管理,在土地权利公示,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方面法律保障的力度不够”0[74]“N-前,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土地权利的流转已经相当普遍,很多没有办理登记,在私下自由交易。原因在于立法并没有交易者提供这样的认识,即登记是保护土地权利的交易的法定形式。交易者只能关注交易的短期效率”0CTS  除了管制之外,同我国的历代登记制度一样其还承载着一个重要的职能,即征  税。将税收和登记连接在一起并非不效率,实际上很多国家的经验是,将登记机关  与对不动产的征税结合起来是非常节约成本的。但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加上税收职能,登记制度的性质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公法性质的。而其本质属性为权利公示这一点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理解,并完全以旧体制下的行政行为的方式运作登记度,这对于登记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职能的实现是有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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