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
2012-7
中国税务出版社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编
133
101000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提供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义务。2002年以来,我国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听得见的纳税服务”为口号,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四、营业税
五、消费税
六、进出口税收
七、印花税
八、房产税
九、车船税
十、车辆购置税
十一、土地增值税
十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耕地占用税
十四、契税
十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六、征管
版权页: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向所得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还是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2条第一款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 1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应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按照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进行管理,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对于源泉扣缴类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和第51条,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14.企业将自主开发的技本转让给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30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1号)第4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达到100%的,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2366热点问答3》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因为要考国税局,看着玩玩,其实没什么太大用处,国税面试不考那么专业的东西。
自我感觉这本书还可以
书正是我需要的,我很喜欢
讲的是实例,再配合税法基础知识应该有帮助
大概翻了一下,感觉挺好的,物流速度超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