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释义

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司),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 编著 中国税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中国税务出版社  

作者:

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司),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 编著  

页数:

306  

字数:

225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释义》对《处分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立法意愿进行了阐释,特别是对各类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处分的标准作了符合立法意愿的解读。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屈万祥同志在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2年9月20日
解学智同志在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2年9月20日
杨春光同志在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2年9月20日
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税收违法
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2012年7月19日 监办发[2012]12号
第二部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2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释义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10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 中发(200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第八次修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摘录)
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
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2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10月17日 法发[1996]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9月17日 法释[2002]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1月5日 法释[2002]3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摘录)
2010年5月7日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摘录)
2011年11月21日公布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三)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1.一般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有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情形的。 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向被保全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的禁止性规定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但是,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税务稽查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人,或者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起主要作用的人员给予处分。


编辑推荐

《释义》是学习和贯彻落实《处分规定》必备的基础性教材和工具书,供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各类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构成及其量纪标准,作为查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做好执纪办案工作的参考。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释义 PDF格式下载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释义》对《处分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立法意愿进行了阐释,特别是对各类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处分的标准作了符合立法意愿的解读。


内容很专业,条文解释很详细,除了有规定的释义外,还附有相关法条,不错。


书的质量挺好,内容挺切合实际


替同事带的,同事很满意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