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经典判例3
2008-8
知识产权出版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431
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辑出版了《北京知识产权审判丛书》,其中《知识产权经典判例》(上下卷)受到了读者的广泛欢迎,已成为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和学术研究的必读书籍。2005年,该庭编辑出版的《北京知识产权审判年鉴》同样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关注。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该庭将以汇编年度经典案例的形式,从北京市法院每年终审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数十件,严格依照裁判文书内容进行整理,并按内容全面、便于查阅的原则进行格式编排。同时,该庭法官还准确归纳出每一案例的判决要旨,使这些案例的特点与意义一目了然。本书中的54件案例是从2005年北京市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精选而出的,涵盖了该年度全部新类型、疑难复杂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其中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一定会使读者深受启发,对广大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诉讼代理人、专家学者的工作和学习一定会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当然,对其中的一些判决可能有的读者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也愿意和大家继续交流探讨,以共同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作出贡献。
本书中的54个案例是从2005年北京市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涵盖了该年度全部新类型、疑难复杂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其中所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一定会使读者深受启发,对广大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诉讼代理人、专家学者的工作和学习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专利 1.“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案——沈从岐、沈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2.“铜箔生产联合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诉潘壮、杨初坤、北京远创铜箔设备有限公司 3.“肉脂渣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案——薛连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4.“冶金熔渣粒化装置”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贺春平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5.“名片型扫描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案——深圳市中自汉王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6.“多士炉(MHT-100)”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7.“用于混铁车罐体旋转及承重的滚圈”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案——鞍钢附企冶金车辆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8.“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解文武诉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 9.“路灯(飞船形)”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10.“支垫”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上海宝德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安力物业有限公司草制品分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11.“吸声、保温、隔热、防水压型彩板屋面”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案——胡兵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 12.“新东方学校”著作权及商标侵权纠纷案——(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 13.“诚品”商标侵权纠纷案——(台湾)诚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世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神机”及“神机妙算”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神机电脑软件有限公司诉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 15.“华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诉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 16.“作坊”商标侵权纠纷案——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诉北京朝阳糖业烟酒公司、四川老作坊酒厂、大邑县大庄园实业有限公司 17.“萝特孀”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博内特里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新一派服饰有限公司、李祖鹏 18.“金箍棒孙悟空”商标侵权纠纷案——北京金捷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鑫亿达北方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鑫亿达北方电子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19.“528招聘网”商标侵权纠纷案——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 20.“惠尔康”商标权撤销纠纷案——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1.“PIERPOLO皮丽保罹”商标转让纠纷案——广州名人路皮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2.“花图形”和“梦特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等 ……著作权反不正竞争其他知识产权
专利1.“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案——沈从岐、沈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告(上诉人):沈从岐原告(上诉人):沈俊被告(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叶新华案由:专利权无效纠纷原审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379号原审合议庭成员:张广良、仪军、赵明原审结案日期:2004年8月25日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行终字第442号二审合议庭成员:程永顺、刘辉、岑宏宇二审结案日期:2005年3月25日判决要旨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应以构成这项技术方案并且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具体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作为基础,对于双方存有争议的区别技术特征更应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逐一加以客观分析。 起诉与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7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5738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叶新华针对沈从岐和沈俊拥有的名称为“天下第一刀”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该决定认为:证据1是专利号为94248645.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披露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之处仅在于:在本专利中手把与护头间过盈配合,而证据1未就手把与护头之间的连接配合关系予以说明。针对上述区别,首先,采用过盈配合将两部件连为一体是机械领域常见的连接方式;其次,沈从岐和沈俊在口头审理时承认在现有制刀技术中手把与护头通常采用焊接、铆接以及螺纹连接的方式。而采用焊接方式可避免松动问题是很显然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制刀技术中采用焊接方式将手把与刀鞘连为一体的技术启示下,完全可以想到采用能起到相同作用的过盈配合连接方式,而且使用的可靠性还可得到更好的改善,两者的差异之处只是工艺有所不同。此外,由本专利说明书所披露的内容也无法看出其采用的过盈配合的连接方式能够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
《知识产权经典判例3》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最高院的案例感觉写的太复杂了,看了有点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