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四卷)
2008-12
知识产权出版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363
无
在我国古代司法体制及传统法律文化中,案例或判例制度具有重要地位。案例或判例被称为“比附援引”或“比附断案”。秦有“廷行事”、汉有“决事比”、宋有“断狱”,而明清更是律例并行。自清末修律至民国时期,我国虽整体秉承大陆法体系,但为补民国初年成文法典未颁之需,遂正式于大理院建立判例制度, “以为嗣后裁判之规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全面废止“六法全书”,但就法律渊源而言,成文法体系不改,排斥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虽最高法院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但与判例之法日行渐远。探究其源,与一国法制不可脱离其历史传统与现实文化而独行不无关系。我国古代虽有判例制度,但始终是“以例辅律”,当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时至今日,制定法与判例法两大法系虽并行于世,界线鲜明,但已然呈现相互借鉴融合之势。究其根源,判例法重其经验、失之严谨,而制定法严谨有余、灵活不足。在我国,制定法在建立国家法制、倡导依法治国方面居功甚伟,但其相对抽象、滞后的法律规则,对于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不免略显乏力。而今,各界有识之士倡议重新审视判决先例的积极意义,最高法院适时提出“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为充分发挥先前判决对审判的指导作用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途径。与判例法不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案例指导重在“指导”而非强制适用。
本书精选了2007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审理的100个案例,所选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各个领域,不仅内容新颖,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针对每个案例,在介绍案情和审理结果的基础上,重点对案件中的疑点、难点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并针对审判结果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将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紧密结合了起来,对司法实务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读者对象:法官、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及有关研究人员等。
刑事案例 1.介入因素不能“中断”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受伤致死之间的因果关系 2.过失犯罪应适用损害结果发生时的法律 3.运用骨龄鉴定时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年龄 4.无法认定被告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时应当综合分析是否构成实行过限 5.在共同犯罪中实施预备行为后因客观原因未能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单独成立犯罪预备 6.行为人与具有特殊身份人员共同犯罪的案件性质的认定 7.驾车协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8.单位犯罪未起诉犯罪单位的如何适用法律定罪处罚 9.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10.被告人因死亡被终止审理后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11.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12.形迹可疑自首的认定 13.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14.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和处罚 15.交通肇事后离开肇事现场不能一概确认行为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16.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可构成走私文物罪 17.擅自制作网络游戏外挂并出售牟利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8.将非法出版的期刊用于无偿赠阅的行为亦可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19.将购进的盗版软件及假冒的微软注册商标进行包装后销售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一 20.基于同一犯意且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行巍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21.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销售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22.盗用他人ADSL账号冒领点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3.诉讼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4.在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后又返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5.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和处罚 27.既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又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28.淫秽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29.如何实现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平衡 30.对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与一审相矛盾的关键证据二审不予采纳 31.赔偿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已向被害人支付补助金而免除民事案例 3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房屋买受人不是善意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33.委托人未明确授权的受托人没有执行代理权 34.合同当事人通谋而为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35.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36.典当行收当时已尽注意义务的对当物权利瑕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7.律师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38.独立保函业务中委托人未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无权请求担保行履行减额义务 39.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40.城镇的外来务工人员损害赔偿数额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 41.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请求退还择校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42.用人单位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员工作出的决定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43.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行政案例执行案例
15.交通肇事后离开肇事现场不能一概确认行为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张峰。一、案情张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28日20时50分许,酒后驾驶报废的无牌照白色长安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青采路潞城营二村村东路口时,将在路东靠右侧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安晓亮撞倒后驾车逃逸。当日21时许,张峰到大兴公安分局长子营派出所投案。安晓亮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2004年9月1日死亡。二、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辆,将靠右侧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安晓亮撞出,后未停车抢救伤者及保护现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致安晓亮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事故发生的情况,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峰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以张峰未停车抢救伤者及保护现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为由,提出抗诉。
《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4卷)》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无
这本书里的案例涵盖内容非常广,包括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然而每个案例的分析也十分具体到位。而且这本书选择的案例也是比较新的案例。对准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是本值得一看的好看。而且这本书也得到很多律师们,法院工作者们的推荐!
2008年出版的,也就是2007年全年的北京指导案例,本来想买第二卷的,那里面有急用的案例,可能是太老了,没有卖了,就买了4~7卷,不知道今年出不出第八卷了。
适合律师阅读
比较适合专业法律人员使用,对一般的老百姓来说有些专业!
可在书中找到相应的实用案例,推荐
当当网言而无信,没有随包裹送来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