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名案评析5
2008-8
知识产权出版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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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
无
从1993年7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至今,知识产权审判已历经15个寒暑。建庭1 5年来,在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共受理5836件,审结5717件各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付出了情感与汗水。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体会到了从迷惑到顿悟的喜悦,领受了被理解、赞扬的快乐和被误解、批驳的痛苦,同时也越来越深地感悟到不断总结、修正自我的重要。1996年7月,知识产权庭编著的《知识产权名案评析》出版,该书的编著开创了知识产权法官评说案件,解析法律适用的先河,面世后获得业内的一致好评。此后,知识产权庭又先后编写了《知识产权名案评析2》、《知识产权名案评析3》和《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经典判例评析》(即《知识产权名案评析4》),继续对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总结,不断整理、挖掘出有价值的案例,为业内人士进行研究提供了素材。名案评析的有序出版,已经使知识产权庭编写的案例自成体系,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识产权品牌书籍。 为了发扬知识产权庭这一优良传统,总结近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今后的审判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并且与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和同仁开展业务交流,知识产权庭从近几年来审结的案件中精选出一批有新颖性、典型性和影响力的案件,对在审判实践中凸显的法律问题进行评述,延续前述4本案例的名称和体例编著了本书。
本书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选取知识产权领域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评析,以案件中显现的法律问题为主线,同时考虑其他具有相同或相似法律问题的案件情况,综合进行评述,使读者对所评析的法律问题有比较系统、全面的了解,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并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法律最新发展动向有所把握。 读者对象:知识产权领域工作人员、相关领域工作人员及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人员。
第一部分 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如何对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原告朱志强诉被告耐克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如何确认舞蹈作品的作者——原告刘露诉被告张继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利用民间技艺创作的剪纸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白秀娥诉被告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4】作品的故事情节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庄羽诉被告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5】MTV属于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原告新力哥伦比亚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6】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原告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等三案 【案例7】特殊类型汇编作品的认定——原告施华民诉被告北京市永正科贸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8】计算机字库中的字型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9】行业产品评估价格一般不宜作为作品进行保护——原告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凯讯信息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凯讯通信息系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魏建忠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0]利用他人设计图生产向导地图牌应当在地图牌上为他人署名——原告任天柏诉被告北京向导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纠纷案 【案例11]小说与电视剧之间进行侵权对比应当从作品可再现内容的整体把握一——原告刘育新诉被告陈燕民、中国煤矿文工团、北京中视喜洋洋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21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原告百灵达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万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3】著作权默示许可的认定——原告关东升诉被告赵淑雯、道琼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41研发汉化软件是否必须征得外文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原告广州市德克赛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方德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5】如何确定文物图片的赔偿数额——原告故宫博物院诉被告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第二部分 网络纠纷案件第三部分 商标权纠纷案第四部分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第五部分 专利权纠纷案第六部分 技术合同纠纷案第七部分 商标行政纠纷案第八部分 专利行政纠纷案
在对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创作的作品给予保护时,由于任何人均可以公有领域素材为基础创作,此类作品独创性程度并不高。故在进行作品的相同或近似对比中, 应将已进入公有领域中的二者相同的部分排除出版权保护范围之外。 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特警》、《小小5号》的作者,上述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火柴棍小人”形象是: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 元太广告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作为北京电视台体育新闻栏目的广告总代理,经营了被控侵权的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新浪公司为耐克公司、苏州耐克公司在新浪网首页发布了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被控侵权广告。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两者虽然均是以黑色圆球表示头部,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但是“黑棍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这与“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同。整体上,“火柴棍小人”形象给人的感觉是线条比较硬朗,“黑棍小人”的形象给人的感觉比较柔和。 在本案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朱志强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范围是静态的动漫人物形象。
为了发扬知识产权庭这一优良传统,总结近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今后的审判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并且与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和同仁开展业务交流,知识产权庭从近几年来审结的案件中精选出一批有新颖性、典型性和影响力的案件,对在审判实践中凸显的法律问题进行评述,编著了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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