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元论
2009-12
知识产权出版社
陈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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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通过运用价值论证、中外比较、历史考察、功能分析以及哲学解释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价值论、存在论、功能论和实践论等元问题(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和深入的探索,力图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根源、形成机理、存在形式、功能定位以及运行机制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上有所推进,并揭示出行政法基本原则在21世纪中国行政法治中的独特定位——保障中国行政的有法可治与善法之治。
陈骏业,男,1965年生,安徽安庆人,199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苏州大学,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1985年至1996年在法院从事行政、民事等审判工作。
引论 一、论题确立的缘起 二、论题的实践与理论意义 三、论题已有研究状况及其评价 四、目的、立场、方法及论文结构第一章 法律原则元问题追问 一、法律原则诸元问题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二、法律原则之价值属性 三、法律原则之存在问题 四、法律原则之法律性问题 五、法律原则的证立 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价值论 一、西方法治国家行政法基本价值论证 二、西方法治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价值解释 三、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价值前提探索第三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论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之确立标准 二、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群之形成 三、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实证形态第四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功能论 一、中国行政法治的窘境与出路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定位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实质功能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式功能第五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实践论 一、现实化的多重路径 二、现实化的复杂机理 三、现实化过程中的程序保障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将原则与价值画等号。其一,原则是针对人的行为提出的一种价值要求,而价值本身并非以对行为提出价值要求为唯一取向。我们知道,广义的价值是指客体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愿望和达成主体目的的效用属性,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价值客体虽然包括行为,但远比行为广泛得多,可以是同主体相对的能够与主体发生联系的任何事物。比如说,鲜花具有能够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的效用,对主体来说具有审美的价值,因而鲜花就成了价值客体。然而,鲜花并非原则价值之客体;其二,价值有正价值与负价值之分,有利于主体需要、愿望和目的实现的客体属性,我们称其为正价值,反之,则是负价值。而原则所宣示的价值显然是正价值。其三,原则是作为一种行为标准与要求出现的,而价值并不必然具有这种属性。 就价值本身而言,并非对人类行为的应然要求,而是针对主体的需要、欲望与目的的满足,指出什么是好的或坏的(即善的或恶的)。而原则本是作为行为的价值导向出现的,离开了一定的价值也就无所谓原则,原则本身就成为不可认识的怪物了。因此,价值乃是原则的基本属性。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任何价值都能够成为原则的基本属性,只有以行为为客体的价值才是。我国著名哲学家赵汀阳先生曾明确指出:“人类生活中的价值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属于自然存在的价值,即可以由事实语句表达的价值——某种东西x是好的,当且仅当,x所引起的经验是所需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