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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法理论精义和实例解析

王葆莳,杨凡 主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王葆莳,杨凡 主编  

页数:

270  

前言

《财产保险法理论精义和实例解析》是一本专门针对财产保险法、融基础理论和疑难案例于一体的书。编写《财产保险法理论精义和实例解析》的主要原因有四:(1)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保险法的修订案,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如无特殊说明,《财产保险法理论精义和实例解析》中所称的“《保险法》”均指现行保险法,将经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称为“新《保险法》”,以示区别)在若干方面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因此有必要从新《保险法》的角度对保险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从理论上阐明新《保险法》的创新之处及其对实务工作的影响,为相关的保险法实务部门提供理论支持。(2)保险法属于民商法中的一支,和一般民法的关系为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保险法中存在大量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法律的规则、制度,保险法理论也有其特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价值。例如,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同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我国《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解除规定的特殊期间,也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这一关系体现在案件处理上,就是要以保险法为主,以一般民法为辅,交替运用有关规则处理保险纠纷。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在处理保险法律纠纷时,并没有充分深入研究保险法,对保险法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只是简单套用民法、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导致对保险法纠纷的不当处理。(3)保险法是民商事法律的一支,若保险法本身无特殊规定,则民商事法律的一般规定也可以适用于保险领域。同时,保险法本身博大精深,对于立法很难求全责备,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某些民法的一般规定,来理解和完善保险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忽视保险法的民法基本属性,忽视民法的一般规定,没有将保险法和民商法结合起来处理保险纠纷。特别是当保险法对某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时,罔顾民商法的一般规则,直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加以处理,这一做法同样值得商榷。(4)我国保险法领域发展迅速,保险交易中的新险种、新问题时有出现,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法律适用极不统一。例如对于非海上保险的保证条款如何处理,对于车辆计算保险价值时是否折旧等问题,各地法院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

内容概要

本书重点探讨财产保险法实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同时结合新《保险法》的修改,着重解读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以明确保险法的修订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在结构上,本书选择财产保险法中具有典型意义的10个问题进行研究,对每个问题又选择若干案例,通过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实践应用。书中引用的案件,均注明案件名称和编号、要点提示、基本案情、法院审理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方便读者查阅。在分析具体问题时,本书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从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入手,综合运用学理、法律和判例等手段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作者简介

王葆莳,男,l978年出生,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硕士(LLM),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总论、家庭法、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已出版专著一部,在德国、英国、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财产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1 海南宏业毛纺有限公司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弃权和禁止反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案例2 吉林市中兴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市船营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支票,保险人是否能以未收到保险费为由拒赔 案例3 彭粤交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客观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 案例4 陈某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 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同的情况下,何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5 张明亮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点提示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案例6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全部赔偿,按照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与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近因的确定方法;剔除法和近因原则 案例8 东莞市南方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承保车辆超限高与司机对道路注意不够共同导致损失发生,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第二章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1 湖南泓天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该义务,或保险人变更险种,投保人也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2 永川市紫金山运输信息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铜梁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如实告知义务的告知范围;车辆转让后进行批改手续时,受让人是否有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3 上海三银制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上海市青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赔付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 续保的性质是签订新的保险合同,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能拒赔,并应退还保险费第三章 保险标的物转让时的通知义务 案例1 彭粤交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要点提示 保险标的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人 案例2 广州市鸿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 因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即使车辆转让未通知,发生责任事故时,保险人也应承担赔付责任 案例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李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 新《保险法》第49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保险人将“家庭自用”车用于营运,是否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第四章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案例1 湖南泓天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 保险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第六章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第七章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第八章 保证保险合同 第九章 机动车保险第十章 海上保险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利益是缔结保险合同或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之前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资格,但绝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缔结有效的保险合同必须以存在保险利益为前提,但是有保险利益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保险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利益并不能自动产生保险合同或保险关系,当事人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基础去缔结保险合同,而不能单纯地基于自己的保险利益而主张赔偿。由于保险利益不仅可以根据物权利益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或责任产生,所以同一个标的物上可能因为不同的权利而产生多个利益。例如对于车辆,所有权人有保险利益,承包经营人也有保险利益,车辆抵押权人也可以有保险利益。所以,在不同的保险关系中,标的物可以相同,但是保险利益不同。当然,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选择投保,也可以选择不投保;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中一人投保的,对他人并无任何影响。例如,A公司将自己的货物存在B公司的仓库,此时A公司和B公司对该货物均有保险利益,各自可以进行投保。如果B公司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那么该合同只能约束B公司和保险人,而和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A公司不能根据该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理赔。因为B公司和保险人的合同既没有为A公司设立义务,也没有为其创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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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书店粗略翻过此书 觉得内容还好 也看了下出版时间 是2009年 真是新旧保险法交替的时候 也考虑过新旧法的问题 但是鉴于新旧法仅是条款部分修订外 精神基本不变 也就决定买这本书了 拿到书后 外皮是新的 美中不足是书后的防伪标识已被撕掉 还撕得不彻底 粘糊糊的 大略翻了一下 发现作者也注意到新旧法的问题了 并且在书中用专用词语区分新旧法 并且对比新旧法解说案例 着实让我有一番惊喜!


与实际价值不符,内容有些拼凑感,
谈不上是“理论精义"


挺好的书,针对性很好


解析是有,精义就谈不上了


本书送给一个朋友的,书中的实例解析不够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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