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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判例

程永顺 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程永顺 编  

页数:

281  

前言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家民办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本着“务实、独立、共享”的宗旨,重点关注实务研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立足于研究成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力求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其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实务研究;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及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分析、论证、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顾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论坛、讲座、研讨及培训活动;为解决纠纷进行策略分析,出谋划策,指导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实务刊物、书籍。故此,出版《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丛书,一直是务实中心近年来的核心业务项目。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近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日渐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公众利益,大量判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国没有判例法传统,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如何解释与适用各种法律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阳光工程”的要求,纷纷将各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但其公布的数量和内容都是有限的)。但业界同行普遍认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均未经加工、编排,不便于业界对其研究、利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各类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归类整理,力图使海量的文书资源能够高效地呈现给使用者,方便读者阅读、使用、对比、分析、研究,使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更具实践利用价值。为方便读者及研究人员利用本套丛书的资源,我们对丛书体例进行如下安排。

内容概要

本丛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本书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判例卷。 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书籍目录

案例l:邬林楚与维克托公司、兴隆灯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2:罗治玲与昌佳公司、五洲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3:海尔公司与日普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4:维卡公司与中标公司、威力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5:育才厂与汇丰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6:高露洁公司与三椒公司、天百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7:风宙公司与亿田公司、百安居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8:丁瑞文、金牧公司与正通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9:欧姆龙株式会社与三和松石公司、西红柿公司、博杰伟业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10:汉斯格罗公司与阿波罗建材公司、阿波罗洁具公司和中德利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11:岩田株式会社与大东海公司、新兴商店、宝丽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l2:苏柏兴、霍敬荷与上海申强、江门申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l3:恒吴公司与春光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l4:黄永霞与土家人公司、金福公司、黄程金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l5:徐哲元与川恒公司、寇闻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l6:曹长明与姜杨金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l7:五十铃株式会社与天马公司、伯良灯具厂、铭车之友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l8:林立忠诉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号利权纠纷案案例l9:株式会社岛野与力盟机械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20:明辉公司与伊斯特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21:林泉富与李国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22: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与风神公司、百事强公司侵犯外观设汁专利权纠纷案案例23:新安公司、李日政与东陶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24:东方公司与佑泽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例25:窦清波与华辰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原告举证证据2、3、5及庭审笔录证实:证据2证实第一被告吕佳公司制造、销售的“中国河南林河集团”双龙拱门一条,于1997年3月或者10月在郑州全国糖酒发布会展示;证据3、5证实第一被告昌佳公司在《中国广告》1998年1~4期和《现代广告》1998年第4期、第5期刊登的“中国河南林河集团”双龙拱门六幅图片,该六幅图片中的现场背景完全一致,系一幅图片所刊登的六幅广告,该六幅广告图片的现场背景又与上述证据2照片中的双龙拱门背景一致;综合上述,原告举证证据2、3、5证实,第一被告制造销售给中国河南林河集团的双龙拱门只有一条。证据5证实在《现代广告》1998年第4期、第5期中,第一被告各刊登了一幅“中国名酒洋河大曲”双凤拱门的图片,两幅广告图片的背景完全一致,系一幅图片所刊登的两幅广告;在上述广告中,均标有“全国糖酒会西南地区总代理:五洲公司”的文字。证据2照片中的“睢州粮液”双龙拱门一条、“中国名酒洋河大曲”双凤拱门一条,从照片上无法看出生产厂家是第一被告。原告举证证据4、6证实,第一被告昌佳公司分别在《中国广告》1999年第1期、《现代广告》2000年第4期各刊登一幅“川池酒”双龙拱门一条图片、“茅台酒厂集团祝糖酒会圆满成功”双龙拱门一条图片。原告举证证据7证实,第二被告五洲公司1996年6月11日委托原告制作龙拱门,但不能证实第二被告知道原告的双龙拱门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一审法院庭审中,对原告所举的被告所作广告照片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图片进行了对比,对比情况如下:对比文件为专利号分别是95315340.1 (双龙拱门)和96320405.x(双凤拱门)的专利文件;对比物分别是证据2的3张照片、证据3~6中的10幅图片。1.双龙拱门的对比,原告专利保护的是整个广告装置的外观图形,为圆柱拱形广告装置,广告装置顶部是对称相向的两只龙头;第一被告所作的广告图片双龙拱门8幅和原告提交的照片中双龙拱门一条,是充分圆柱拱形广告装置,其顶部也有两只对称相向的龙头;以专利文件保护的主视图观看8幅图片中的双龙拱门和照片中的一条双龙拱门,应认定相近似。2.双凤拱门的对比,原告专利主要保护广告装置顶部的图案,该图案是对称相向的两只凤凰;第一被告所作的广告图片双凤拱门两幅,其广告装置顶部也是两只对称相向的凤凰,从主视图观看相近似。上述对比都无法从仰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进行比对。一审判决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昌佳公司在1997年10月份之前,生产、销售了与原告第95315340.1 号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双龙拱门一条,其行为构成侵权,但原告在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未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依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应支持原告对该

后记

《务实知识产权判倒精选》系列丛书历经近两年的策划、收集、整理、修改,终于正式出版。务实中心在本套丛书的收集、整理编辑、出版过程中,力求从便于读者使用的角度出发,为其分析、研究、利用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全方位的立体化信息服务。在此谨对参与此丛书编写的刘晓军法官、岑宏宇法官、陈勇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要特别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的李琳编辑、卢海鹰编辑,没有她们对众多案例的辛勤编辑、审读工作,本丛书是难以面世的。另外,还要感谢曾经和正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工作的全体同仁,中心的每一步发展都承蒙他们付出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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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写的也都挺好。有价值。


几乎就是把法律文书直接汇编,没有对关键问题的分析。此外,附图中只有涉案外观设计的图片,没有涉案产品的图片,如何对比根本无法得知,本书的意义可能只有通过无数个案例强化司法程序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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