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程
2007-7
黄河水利出版社
庞振平
215
压力容器是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十分严重的特种设备,它广泛地应用于经济领域中,是许多行业和生产企业中常见的设备。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压力容器的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数量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 多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伤人的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给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压力容器安全问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来规范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安全问题。从历年发生的压力容器爆炸伤人事故案例看,使用环节事故占的份额比较大,在抓好其他环节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程》主要是针对从事压力容器管理的企业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协管人员而编写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在编写此书的过程中,力求突出通俗、简明、实用的特点,来满足企业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和协管员的需求,做好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使压力容器这种特种设备在经济领域中安全经济运行。
本书是针对压力安全管理人员编写的一本培训教材,主要内容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主要法规,压力窗口综合基础知识,压力容器结构,安全附件,压力容器安全监督、使用管理、事故危害及事故处理,并在书后附有与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以便于查阅和遵照执行,本书可作为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或协管员的培训教材,也可供压力窗口安装、操作、维修、检测等人员阅读参考。
前言第一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主要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五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七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八节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第九节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节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二章 压力容器综合基础知识 第一节 材料基本知识 第二节 压力容器焊接基本知识 第三节 热处理基本知识 第四节 压力容器的分类 第五节 压力容器设计基本知识 第六节 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基本知识 第七节 超高压容器基本知识 第八节 非金属压力容器基本知识 第九节 压力容器主要失效方式第三章 压力容器结构 第一节 压力容器的基本构成 第二节 圆筒体结构 第三节 封头.. 第四节 法兰连接结构 第五节 密封结构 第六节 支座第四章 安全附件 第一节 安全阀 第二节 爆破片 第三节 压力表 第四节 液面计 第五节 温度计 第六节 常用阀门第五章 压力容器安全监督 第一节 压力容器设计环节 监督 第二节 压力容器生产环节 监督 第三节 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环节 监督 第四节 压力容器使用环节 安全监督 第五节 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环节 安全监督第六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一节 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节 压力容器的使用、变更登记 第三节 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四节 压力容器的操作与维护 第五节 压力容器的检验第七章 压力容器事故危害及事故处理 第一节 压力容器的爆炸能量 第二节 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 第三节 压力容器破裂形式 第四节 事故处理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附录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参考文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 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冷门的书就是这样了,希望以后出多点这行业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