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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讨论教学教程

李卫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4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卫刚  

页数:

260  

Tag标签:

无  

前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作为财经类院校中的法学院,其主要任务就是为两个市场,即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培养高级实用型的法律人才。市场和社会的需要就是我院教学的目标。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历史短,经验少,但专业对口,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社会需求量大,就业率高,容易办出特色,能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要,这是办好此类院校法学教学的强大动力。它们将在建立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起着重要的生力军作用。  为了达此目的,即为了使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学能担负起上述任务,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应具有自身特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自1984年建立国际法专业以来,长期坚持具有特色的教学方向和教学方法。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尤其在培养适应市场要求的三会人才方面,即培养学生既懂法律,又懂经贸,还能熟练运用外语(英语)的综合性人才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经受住了社会和市场的验证。我院的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的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2002年,我院的国际法专业被评为全国重点学科,经过激烈的招投标竞争,该专业也荣幸地承担了欧盟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培训任务。在国际法专业的博士生中,来自美国、英国、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学生正在不断增加。  实践证明,在法学教学中实行案例教学和讨论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分清主次和识别真伪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方面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通过案例教学和讨论教学,力求使在校的学生能有更多的机会贴近社会,接触实践,使我们的教学能够实现下述宗旨,即研究理论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研究外国经验是为了解决中国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国际法专业有两个教学和研究方向:一个是以wTO为主的国际经济法(公法)方向;另一个是以比较商法为主的国际商法(私法)方向。现在出版的系列案例教学教材和讨论教学教材,主要就是这两个教学方向上的研究成果。  在我院编写的系列案例评析中也包括相对成熟的英文案例,目的是为了在我院的双语教学中有所依托。

内容概要

本书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承担的国家“十五”“211工程”课题项目——“高等法学讨论教学系列教程”的一项成果,同时也是国内第一本专供行政诉讼法学讨论式教学使用的高等法学教材。其撰写在国内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其不管是从立意上,还是从内容的安排设计上都是有许多突破和创新之处。

作者简介

李卫刚,男,1974年12月生于陕西蓝田,1995年和2000年先后大学和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200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并兼任WTO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商法论丛》编辑部高级编辑、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学 复习思考题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节 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行为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五节 行政合同、行政指导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六节 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复习思考题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与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与处理 复习思考题第四章 行政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原告 第二节 被告 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加人 复习思考题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第三节 证据的收集与调取 第四节 证据的认定 复习思考题第六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 第一节 审前阶段 第二节 开庭庭审制度(一审程序) 第三节 二审程序 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 复习思考题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及其解决 复习思考题第八章 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第一节 外国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复习思考题第九章 行政诉讼裁判 第一节 行政判决基础理论 第二节 行政判决类型分析 复习思考题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案件的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 第二节 非诉执行 复习思考题后记

章节摘录

  (四)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重构  五类说。该观点认为重构所针对的目标,是通过提供适当的诉讼类型来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类:第一,形成之诉,包括撤销之诉和变更之诉。第二,给付之诉,包括课予义务诉讼、行政赔偿之诉和行政补偿之诉。第三,确认之诉,包括确认行政主体事实行为违法诉讼,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违法诉讼,确认法律关系诉讼。第四,当事人诉讼。设置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既涉及民事权益,又与行政权的运作相关的争议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为了解决与行政权有关的特殊民事争议。提起当事人诉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导致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引发了民事当事人之间或者民事当事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第五,公法诉讼。公法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法秩序而进行的诉讼,包括公益诉讼和机关诉讼。④  七类说。该观点认为,可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七类: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公益诉讼、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变更之诉由于其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存在的必要,法院可在具体诉讼类型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变更判决,如在课予义务之诉中可根据情况作出变更判决。赔偿之诉也可根据其特点归入给付诉讼之中。履行之诉归入课予义务诉讼之中。机关诉讼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因权限的存在或者行使而发生纷争,纠纷双方诉诸法院,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诉讼类型。至于当事人诉讼,应当借鉴的是形式性当事人诉讼,即相对人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不是以行政主体为被告,但行政主体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在审理民事争议的同时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当然,审理的原则以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为主,附带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它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判决,但必要时也部分适用行政诉讼的规定,法院的判决对民事纠纷的主体及行政主体均具有约束力。②  上述两种观点的共同点是都主张构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公益诉讼、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不同点在于:第一,关于课予义务诉讼。“五类说’’把课予义务诉讼涵盖在给付之诉之内,而“七类说”把课予义务诉讼与给付诉讼并列。为什么有这样的区别呢?给付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给付诉讼包括请求法院命令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特定行政行为的特种给付之诉(在德国称为课予义务之诉);狭义的给付诉讼是请求法院命令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给付行为(通常为财产的给付或非公权力行为的非财产性给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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