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诉制度研究
2005-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樊崇义 编
342
公诉制度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各国法律文化的相互交融,我国公诉制度的社会基础及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公诉制度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要求,充分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成为当然的司法要求。改革传统的公诉制度,在总结我国实践、借鉴外国公诉制度的成功方法的基础上,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建立同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相协调,但又充满着浓郁中国特色的现代公诉制度,已成为我们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探讨这一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大课题,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公诉制度改革研究。2003年10月11日至12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在焦作市联合主办了“中国·焦作现代公诉制度学术研讨会”,对公诉制度改革进行了专门研讨。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检察实务界代表共130人围绕现代公诉制度的概念、内涵、构建及其必要性和相关的职业公诉人、检察指导侦查、量刑建议、证据展示、暂缓起诉等制度以及强化检察监督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发表了深刻见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本书将提交研讨会的论文和与会专家的发言汇编成册,统一出版。这些内容涉及到了现代公诉制度的各个方面,希望能够对致力于公诉制度研究的同志有所启迪,对未来的司法制度改革有所裨益。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妥之处,还望读者批评指正。最后,对为这次研讨会提供帮助的同志,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上篇 现代公诉制度研究——专家论证篇 一、引言 二、现代公诉制度讨论的必要性 三、现代公诉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四、现代公诉制度应有的理念和原则 五、现代公诉制度的内容 六、公诉权基本理论 七、公诉权与检察权、公诉制度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八、现代公诉制度的构建 九、职业公诉人制度 十、检察指导侦查制度 十一、律师见证制度 十二、现代公诉制度研讨会综述下篇 现代公诉制度研究——理论实践篇 第一部分 建立中国现代公诉制度的总体构想种松志 一、建立现代公诉制度的必要性 二、中国现代公诉制度的概念、内涵及建立原则 三、中国现代公诉制度的构建 第二部分 职业公诉人和主诉检察官制度 一、论职业公诉人制度的构建 二、职业公诉人——公诉队伍专业化的必然选择 三、三级网络跟踪 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 四、引入竞争机制 完善主诉检察官管理——谈提名公诉制对促进公诉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作用第三部分 检察指导侦查制度 一、论检察指导侦查制度张南京 二、检察指导侦查——现代刑事诉讼实践和理念的呼唤 三、全程监督指导侦查的认识与实践 四、科学运用“三三制”确保自侦案件质量第四部分 暂缓起诉制度及公诉方式改革 一、论暂缓起诉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二、浅谈暂缓起诉制度 三、暂缓起诉制度的构想和实践 ——青少年犯罪起诉方式改革初探 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改革的几点思考 五、立体指控方式的构想与实践第五部分 律师见证制度 ……第六部分 证据展示制度第七部分 量刑建议制度第八部分 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第九部分 不起诉制度
书摘三、现代公诉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陈卫东:关于现代公诉制度的界定,我基本同意种松志检察长对现代公诉制度概念的表述,我把它更精练一些:现代公诉制度应该是符合公诉制度内在规律的、以公正效率为价值目标、与世界法制现代化过程相协调的价值、观念、原则、制度和体系的总称。这种表述,意味着现代的公诉制度不是特指某一项内容,而是与公诉制度相关联的,包括它的价值、它的观念、它的原则、它的制度和整个体系的一系列的总称或者总和。另外,这样一种表述,也意味着现代公诉制度不是世界上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区公诉制度的一种反映,而是综合了当代世界上先进的法治国家在公诉制度上的一些基本做法,同时又融合了现代国际原则及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公诉制度的基本内容。毫无疑问地是,现代公诉制度,它既不是过去的公诉制度,也不等同于当代公诉制度,它是一种跟公诉制度自身内在的规律相吻合的,能够反映、体现出其内在需要、内在规律性的制度安排和体制构建。 宋英辉:种松志检察长的主题发言涉及到九个具体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针对我们国家检察实践当中一些非常突出的问题来进行研究的,非常有针对性;但我也与龙教授有同感,就是说这些很具体的问题还要从理论上把它统起来,要有一个大的框架。公诉制度的大框架是什么?有一个大的框架之后再构建现代公诉制度,这要有一个理论上的支撑,关于构建现代公诉制度理论方面的支撑,刚才龙教授已经说过了,有些理念、原则,很多教授也已经说过了,我想谈的一个问题就是现代与传统的关系问题。我们构建现代公诉制度是不是就抛开传统,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感觉现代与传统是相对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就是传筝的发展,是发展了的传统;也就是说,传统的东西,有了现代的一些理念,实际上就是现代的制度。(p11-12)
书评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到,“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诉讼制度的构建,与人们对诉讼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有着密切的关系。诉讼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在大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对有关诉讼活动的规律性认识。诉讼原理在诉讼制度的构建及运作中发挥着高屋建瓴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诉讼原理,才能构建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才能推动诉讼活动向良性运作的状态发展。我国在改革与完善诉讼法律制度时,对于人类经过长期理论与实践探索获得的原理性认识,不能不予以重视,也不能不认真加以借鉴、吸收。 我国诉讼的立法和实践曾十分严重地受到“左”倾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诉讼规律和诉讼原理长期被忽视、被冷落。由此造成的后果之一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的功能被狭隘化。例如,刑事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法律仅仅被视为镇压敌人、惩罚犯罪并通过镇压敌人、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单一的工具,忽视了司法机关和诉讼法制所具有的制约国家权力使之不被滥用和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对诉讼原理、诉讼规律认识的片面和浅陋,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步伐,而且直接对公正、文明地进行诉讼活动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要扭转这一局面,必须在宏观法律观念上作一个大的转变,同时大力借鉴、吸收法治发达国家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加强对诉讼原理、诉讼规律的研究。 对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是诉讼立法科学化的前提条件。正确把握了诉讼原理,可以帮助我们全面地认识司法机关的功能,并对各种不同的诉讼模式、规则进行正确的取舍,从而在一定的诉讼原理的指导下构建更为科学和更适合“本土资源”的诉讼模式、规则。由此制定的法律,将具有更强的民主性、文明性和科学性。反之,如果不能正确把握诉讼原理,对于存在着内在价值冲突的各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就可能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立法活动就可能要多走许多弯路,甚至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对于司法活动同样具有重要的积极价值。对诉讼原理的正确把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不足。法律永远是抽象的。要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就必须有科学的观念作为指导。对基本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将有利于指导人们对司法活动中必然存在的种种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科学的解释,从而使法律文本本身存在的不足得到补救。在现代社会,由于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千变万化之间的落差只能通过赋予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途径予以调和,因此,对基本诉讼原理的认识,还直接决定着司法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能否作出符合公正标准的决定或者裁判。 要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保障诉讼活动公正进行,也必须认真研究诉讼原理,把握诉讼规律。当前,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开始探索一些诉讼原理性的问题。如诉讼法律观、诉讼法哲学、诉讼目的、诉讼职能、诉讼价值、诉讼法律关系等,并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这有力地推动了人们法律观念的变化,并对立法和司法活动发挥着积极的影响作用。但总的看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诉讼原理问题的研究距离立法、司法实践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还需要继续深人。尤其是现有的研究成果一般只是就诉讼的某一方面进行探讨,缺乏对一般性诉讼原理的全面、系统的探讨。因此,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探讨一般性诉讼原哩已经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必须研究的课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是以诉讼法学为研究领域的国家重点学术研究机构,系2000年10月经教育部专家评审并批准的法学类六个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该中心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部分专家、学者为专职研究人员,同时聘请国内外一些知名诉讼法学专家、学者作为兼职研究人员。中心主任由樊崇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为名誉主任,著名民事诉讼法学专家杨荣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中心顾问,知名中青年学者宋英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心常务副主任,知名中青年学者卞建林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陈桂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马怀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树义教授为兼职副主任。中心的学术研究的范围和布局涵盖整个诉讼法学,下设四个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室、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室、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室和证据法学研究室。中心研究内容、结构和研究人员的合理组合,乃是中心优势互补之特色的鲜明体现。该中心在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以及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国内外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和参与国家立法等方面,均居全国同行的领先地位。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该中心正以学术研究为核心,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实行全面开放,注重高层次人才培养,加强学术交流,引导和推动诉讼法学的发展,为建设全国一流,乃至世界一流的重点研究基地而努力拼搏!为吸引更多的诉讼法学者致力于诉讼原理的研究,同时也为了能够促使诉讼原理研究及时对立法、司法、学理研究等多令领域产生积极的影响,并对司法实际工作有所帮助,中心特意组织力量进行此项题为“诉讼法学文库”的大型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诉讼法学文库”是中心的一项长期出版项目,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开放,凡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以及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其他诉讼法学著作均可人选。
本书将"中国·焦作现代公诉制度学术研讨会"的论文和与会专家的发言汇编成册,内容涉及到了现代公诉制度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