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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就说

刘仁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6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仁文  

页数:

42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这本集子阴差阳错,一拖已经几年。现在,它终于要和读者见面了。 人生事皆是“围城”(我不知道“围城”二字是否为钱钟书先生所发明,倘若是,则此两字就足以让钟书先生不朽了)。几年前,为出版自己的这本集子,曾联系过好几家出版社,其中虽也有表示出兴趣者,但终究不了了之,现在却同时有几家出版社主动找上门来。原来是写好的稿没处发,现在是约稿的人太多,无法一一满足。过去,在法学所的小院子里,要是寂寞中有人呼响我的BP机,说是想就某个问题采访我,或者是别的朋友介绍来的此等差事,都是一律欢迎的,现在却有点顾不过来,连手机号码都不肯随便示人,有时甚至为自己的脾气不好而懊悔。 我不想隐藏自己,不是因为自己足够真诚,仅仅是不想让自己太累。在这本集子里,读者可以读到我过去的彷徨,也可以看出我成长的足迹,是如何一步步从幼稚的文字和思想走向成熟的。从1986年来京,集体户口从西城迁到海淀,又从海淀迁到东城,直到后来有了爱、有了家,落户石景山。庆幸命运之余,也不能忘怀那一次次的挣扎,一个热血青年,在转型期的社会大染缸里,他不甘心沉沦,始终怀揣一份对理想的追求。朋友们称他为“阿甘”。 重读这些文章,作为作者本人,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首先,从思路看,过去的一些文章往往喜欢在一些对策建议上用宏大的口号这样的老套路,后来慢慢归于制度建设,再后来更将制度建设落实为具体的、符合人性的东西。看得出来,自己的认识在深化。应当说,这与自己这些年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生活阅历不无关系。特别是我从事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后,《制度经济学》等书对我的思维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不敢保证我现在就一定找到了正确的思维方法,只不过想说,任何人的思想都是“有限”的,都受他特定的经历和知识结构的影响。 其次,从发表文章的报刊和内容看,涉及面是比较广的。全国有数十家报纸杂志刊登了我题材多样的文章,其中《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都在10篇以上,《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则更多,其他如《人民日报》、《南方周末》也不少。这反映了自己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敏感。随着自己专业研究的入门和展开,近年来已经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全面开花了,想起那些孤灯夜战的日子,还有那些未了的题材和心愿,内心充满了回忆和惋惜。 再次,这些文章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不少报纸,如《文摘报》、《作家文摘》等都转载过其中的文章,有的文章,如《警察要不要作证》、《政府恶意与“选择性起诉”》等,还同时被多家报刊转载;还有的文章,如《治安通报与公众知情权》等,曾被国外刊物全文刊登。有的读者来信,或称“好文”、“说出了时代的声音”,或就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请教,或提出商榷意见,或进一步反映实际中的情况。这使我意识到这类文章的价值,也激励着我继续力所能及地写一些这方面的文章。 美国华裔学者周策纵在对印度诗人泰戈尔的诗评中曾说:“它们是零碎的、短小的,但却是丰富的、深刻的。”收录在本集子中的文章,虽然还远谈不上“丰富”和“深刻”,但这些“零碎的”和“短小的”的东西确实有助于我将那些带有自己思想原创性、又不可能篇篇形成学术论文的东西,通过这样一个平台表达出来,同时也有助于我将那些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学理问题用大众化的语言予以阐明,使其拥有更广的受众。我自信这种付出,对一个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来说,是值得的。正因此,虽然现在学术著译的工作比较忙,但我仍然没有放弃这方面的努力。目前,我还承担着两个报社的专栏写作任务:一是《检察日报》的“法治纵横谈”,一是《新京报》的“具体权利”,每个月分别要供稿一至二篇,前者侧重法制领域,后者侧重社会领域。不管工作有多忙,我都决心坚持下去。坚持下去,必有所成。我初步计划,下一部随笔集准备就叫《具体权利》,再下一部叫《一路走来》,至于这以后还写不写,到时再说。 本文集的整理工作琐碎而繁重,有的文章最初是手写稿,并且几次搬家,难以找到下落;10余年来,电脑也换了好几台,过去的文章又不像现在能上网找到;有的文章当初被剪下贴到自己的剪报集里,却没有标明发表于何时,如今只能凭大概印象加以说明。尽管花费不少时间去搜罗,但终究有几篇记忆中的文章没有找着。尤为遗憾的是,文集初稿竞在不知不觉中达到60余万字,最后只好在出版社的建议下忍痛割爱,拿掉近20万字。理解之余,也期待着在不久的将来能有机会将这些文字奉献给读者。 本书收入的文章绝大部分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我要借此机会感谢这些报刊及其相关的责任编辑,尤其是:《法制日报》的杨悦新,《检察日报》的李国民、孙丽,《中国国情国力》的王二羽,《学习时报》的兰文飞等。 江平、高铭暄、郑成思等学界前辈多次对我的这些“豆腐块”文章给予关注和肯定,我感谢他们的鼓励。特别是江先生,还在百忙之中热情为我作序,嘉许之词溢于言表,令我不安和感动。 在书稿的整理过程中,夫人刘艳、表妹魏妍、学生许士友帮我做了大量的工作,特致谢忱。 能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我的这部集子,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19年前,我这只丑小鸭就是在那里起步的。感谢母校的出版社,让我圆了这个梦。 最后,请允许我将此书献给我的父亲和母亲,感谢他们对我的栽培,衷心祝愿他们能健康平安!

作者简介

刘仁文,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中国社会产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曾任美国耶鱼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及英国牛津大学等校访问学者。著、译有法学、社会学、经济学著作多部,发表论文及各类随笔若干。
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犯罪学会理事,山东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

书籍目录

序自序第一编 法理浅探 建立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制度 证据三题 论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劳动教养的性质是什么 收容遣送的问题及其改进 提倡“立体刑法学” 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也谈宪法之道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律体系构建 死刑存废最新动态 人权:判处死刑的死刑 生活在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我们准备好了吗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需要全面修订 司法改革的展望与建议、 “严打”:只割韭菜没挖根 防治犯罪:如何体现法治理性 比较的风险 法意与亲情 防止法律“撞车”的六条途径 解决法律“撞车”的三个层次 明确性:现代立法应追求的重要目标 执法如何面对法律模糊 警察要不要作证 未决犯会见亲属权探析 “留有余地”与“疑罪从 “无过错合理怀疑权”与“实际恶意”原则 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 死刑核准权“回归”的四大好处 取保候审:应从例外走向普遍 温情执法彰显法治文明 普法的形式与效果 法治建设中的“自律”与“他律” “律师伪证罪”存在三个缺陷 “信赖原则”:现代社会之不可或缺 一字之改意义重大——从江总书记亲手改“法制”为“法治”谈起 法人犯罪立法初探 浅谈法人犯罪的法律文书制作 刑法的明确性及其实现途径 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如何定性 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浅谈犯罪的环境预防 法的理念与操作 弱智罪犯不能判死刑:美国最新司法判决及其启示 问责制:新的政治文明生长点 政府恶意与“选择性起诉” 建立减刑、假释的长效监督机制 赦免:一项有重要刑事政策意义的制度 改革死刑执行方式,推进刑罚人道化 法治进程中的语言建设 “公捕大会”的做法应当废止 在实践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对建立治安联防队的几点建议 “私人侦探”亟须法律规范 伪证与诚实第二编 时事评论 统一司法考试: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与坚守 柯瑞克为何丢掉国安部部长的乌纱 威慑力并不排斥人道主义 用制度建设取代“暗箱操作” 三管齐下,治理公款吃喝 “身份不明”不能成为长期羁押的理由 看守所和拘留所:法治不应遗忘的地方 从“黑哨”案判决看法院变更罪名的是与非 完善人大制度的可喜信号 刑法修订:三个更加有利于 警惕“高价收药”、“高价收购礼品”中的腐败现象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法律武器——《联合国打击跨国 有组织犯罪公约》述评 “当场击毙”必须掂量五个问题 对待新权利的态度 《行政许可法》: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起跑线 “收容”变“救助”后出现的问题及改进 劳改、劳教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 到底谁该进“学习班” 怪哉,律师买手铐 对人大代表未经许可不得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的一点质疑 “扰乱社会秩序”岂能成为一个筐 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法 见危不救法律该不该管 治理的艺术与底线 限制乞讨、卖艺有违良法善治原则 用司法能动来弥补立法不足 出租房管理不能太烦琐 “线人”需要法律规范 不再强制囚犯剃光头是监狱人性化的新举措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需对发回重审制重新检视 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 再谈精神病人的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亟待完善 克服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能继续蔓延 警惕黑社会势力的发展和蔓延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反腐斗争 做好司法解释工作 迎接新刑法实施 制止农民负担反弹 法治的要义在于管住“一把手” 保持法院的中立地位 关注司法外人员对司法的影响 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刑事司法信息应顺畅抵达涉案各方 精神损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呼唤高质量的执法 以个体生命为切 在美国听庭审 法律职业的使命与视野 多管齐下,打击手机短信犯罪 自行车被盗 并非不治之症 转型社会的刑法节制 如何强化证人出庭 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坚决铲除“小金库” 保安业的发展应予以规范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刻不容缓 计划生育有法可依了 火无情,法也要无情 见义勇为呼唤立法第三编 访谈与被访 爱德华教授访谈录 只向真理低头——江平先生访谈录 为谋华夏法治篇——就依法治国访著名法学家李步云先生 与巴丹戴尔先生谈死刑 刑法该如何面对民事伪证行为——答《检察日报》记者 推进刑罚人道化,废除死刑不是梦——答《北京法制报》记者 恢复性司法:采自异国的刑事司法新动向——答《人民检察》记者第四编 散文与杂感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回忆李步云教授对我学术成长的帮助 最好的管家——美国雷克沃德警察局印象 他乡遇故知 斯人已去,风范长存——痛悼李慎之、谢怀拭二先生 一个印第安老人的情怀 海外环保一束 神秘的圣诞蛋糕 新加坡“焦点”话中国 在美国农村感受香港回归 回归两年看香港 牛津的晚餐 唐宁街10号访问记 我的美国农民朋友 三谒马克思墓 耶鲁法学图书馆印象 耶鲁法学院迎新小记 想退钱,没那么容易 从标语看社会文明的进步 培养公民意识要从自身做起 加强水土保持的几点建议 耕地:何日不再令人忧 水意识亟待强化 规范建筑市场 法学与文学 为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 谨防“审于声而聋于官”第五编 书评与序跋 制度建设是具体的——兼评贺卫方教授新作《具体法治》 刑法学的本体追问——简评陈兴良教授新作《本体刑法学》 《过失危险犯研究》后记 《严格责任论》后记 《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前言 《刑事政策初步》序言 《死刑的全球考察》译后记第六编 演讲 严格限制死刑的几个前提条件——在哈佛大学的演讲 限制人身自由法律措施的完善——在耶鲁大学的演讲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在哥伦比亚大学的演讲第七编 国情报告 中国百姓蓝皮书——法制篇 中国社会蓝皮书——治安篇

章节摘录

书摘死刑存废最新动态 牛津大学的罗吉尔·胡德院士是联合国秘书长死刑问题报告的起草人,在我访学牛津期间,有幸多次与其交谈,并承蒙他赠我有关世界各国死刑存废的最新资料。我觉得有责任将其介绍给中国读者,并愿意与大家一起思考这个问题。 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包括地区,下同)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1个国家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已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12个国家,这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和俄罗斯等。相应地,保留死刑的国家只剩下83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情况也不可同日而语。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而不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等一般的普通犯罪适用死刑;表现之二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例或一例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例死刑。如日本,从1979年到1984年,平均每年仅执行1例死刑;从1985年到1988年四年间仅执行9例死刑;2002年,执行的死刑也只有2例。又如韩国,继1990年修订特别刑法取消15个条款的死刑、1995年修订刑法又取消5个条款的死刑之后,1998年,当时的金大中总统公开告诉大赦国际他本人反对死刑,因此韩国近几年一例死刑也没有执行。2002年,在83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只有67个国家宣判了死刑,这就是说,有16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该年度连一例死刑都没有宣判(但因其还没有达到10年期限的标准,所以没有将其纳入废除死刑的名单)。死刑执行已经越来越多地集中到了少数一些国家身上。以2002年为例,虽然有67个国家判处了至少3248名罪犯的死刑,但只有31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526名罪犯的死刑。 现在,在世界级的大国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有死刑。日本如前所述,每年最多也就执行一至两例死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印度的死刑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并呈下降趋势,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四年间,总共只执行了35人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而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考虑到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国,这个数字应当是比较低的。美国的情形稍微复杂一些,现在有12个州完全废除死刑,38个州保留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州中,有的州一直将死刑备而不用,长期没有执行死刑,而且绝大多数州都规定只有严重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在美国,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几近繁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国家不惜投入巨额的司法成本,据悉,一个检察官要最终胜诉一件死刑案,其花费将高达50万至180万美元。鉴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欧盟、大赦国际等对美国这个“人权帝国”保留死刑这一重大污点的持续而激烈的批评,美国近年进一步加强了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例如,2002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禁止对弱智犯适用死刑;同一年,伊利诺伊州州长鉴于有证据表明死刑存在错判,下令暂停所有该州的死刑执行;马里兰州州长也在该年宣布,由于死刑判决中可能存在的种族和地理歧视,因此在此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之前,暂停该州所有死刑的执行。 由上可见,世界性的废除和限制死刑运动正以从未有过的速度发展。正如罗吉尔·胡德院士在他最新修订的《死刑的全球考察》一书中所指出的:“从1965年到1988年,大约平均每年有1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但从1989年到2001年,却有平均每年3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一步到位,而不像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另外,废除死刑的运动也正得到跨区域的发展:在1965年废除死刑的25个国家中,只有两个是西欧和中南美洲之外的国家,但到2001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却不仅扩大到了东欧,还扩大到了非洲和太平洋岛。例如,已有11个非洲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11个非洲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有11个太平洋岛的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4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虽然在亚洲废除死刑的运动相对缓慢,但也有两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6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以10年内没有执行死刑为标准)。最重要的是,这种全球性的废除死刑运动在新千年里看不到减缓的迹象。” 为什么废除死刑的运动会在过去短短的几十年里取得如此迅速的进展?是什么影响了这些国家对死刑政策的选择?对此,当然可以作多角度的分析,但我认为,最根本的一点在于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是人权将死刑推向了被审判的命运,是人权判处了死刑的死刑。篇幅所限,详情容待下回分解。 (原载《检察日报》2003年8月11日) P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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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刘仁文以一篇篇短小的文字,对社会上的一些有着重要意义的法学学理问题用大众化的语言予以阐明,读来丰富、深刻。全书分为七编:法理浅探、时事评论、访谈与被访、散文与杂感、书评与序跋、演讲和国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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