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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

康均心| :莫洪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8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康均心| :莫洪宪  

页数:

180  

字数:

192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2005年8月12日,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马克昌教授80华诞的喜庆之日。此年,也是马克昌教授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56周年。本套系列丛书是专为庆贺马克昌教授的80寿辰暨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56周年编辑而成的。 在56年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生涯中,马克昌教授见证并亲身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55年跌宕起伏的历程。1946年,他从河南省西华县考入著名的国立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并投身革命。1950年,他因品学兼优而毕业留校任教。不久,他即被保荐到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班,接受全新的学习和教育,同时,师从前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专攻刑法学。1952年,他完成研究生学业,回到武汉开始登台主讲刑法学。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遭遇严重打击和挫折时,马克昌教授也未能幸免。1958年,马克昌教授受到不公正待遇被下放到农村劳动。1959年下半年,他虽然被宣布“摘帽”并得以重返武汉大学,但是法律系已被撤销,只得从事伙食科出纳员、图书馆馆员等工作。“文革”开始后,他又受到错误对待,并再次被下放到农村走“五七道路”,进行所谓的“劳动改造”,直至1972年才又回到武汉大学图书馆,工作到1979年。在此20多年的艰难岁月中,他风华正茂的青春日子和科学研究的黄金时间无声地流逝了。然而,在种种精神和肉体的磨难面前,他始终保持着乐观的精神面对人生,即便在农村、在图书馆,也作出了令人称道的成绩。 1979年,马克昌教授53岁,这一年,他终于迎来了时代和人生的重大转折。他被当时的武汉大学校长刘道玉教授委任为法律系副主任,协助法律系主任韩德培教授一道恢复和发展法律系,迎接新中国法治建设和教育的春天。受命后,马克昌教授怀着对法学事业的热爱和凭着深厚的学术功底,在事业上焕发出青春的活力,全面展示了法学活动家、教育家和刑法大家的风采和魅力。 作为法学社会活动家,1980年,马克昌教授曾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派,在轰动世界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担任吴法宪的辩护人,依法工作,获得极大赞誉。他还兼任中国刑法学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等多种社会职务,为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改革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作为法学教育家,从1983年开始,马克昌教授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198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后,他又出任法学院院长。他以极大的激情和精力,投身于法学院建设,带领全院教师和工作人员团结进取,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使武汉大学法学院成为“珞珈山上的王牌军”,成为中国著名的法学院,并一直保持着国内同行的领先地位,在国际上声誉日高。 作为学者,马克昌教授一直活跃在刑法学理论研究的舞台上,笔耕不辍。他参与主编的多部刑法学教材被誉为我国权威的刑法学教科书。由他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中国刑事政策学》、《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等著作,受到学界高度评价,成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典籍性文献,是很多高校刑法专业研究生的指定教材。2002年,他出版的专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以其丰富的内容、详实的文献、严谨的结构和深刻的见解轰动学界,并成为2003年度获国家图书奖的惟一法学类著作。 作为教师,马克昌教授一直活跃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为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授课、讲座。他教学一丝不苟,而且在艰深的理论和现实案例中游走自如,深入浅出,颇受学生欢迎和喜爱。他不仅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知识,而且引导他们成为有理想、有追求、有责任感、有崇高修养的人。他为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培养了许多优秀人才,他们有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担任要职,有的已成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活跃在法学教育和研究领域,在各条战线上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马克昌教授是一位具有战略眼光的学者,他以开阔的视野、国际化的意识,重视对外交流,积极主动地将学科建设与国际接轨,置其于国际学术环境中发展。他曾经应邀到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巴西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访问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他也多次热情邀请国际著名学者到中国来访问讲学,举办国际会议。通过与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者进行交流,不断引进新的学术信息、学术理论和学术思潮,马克昌教授身体力行,积极组织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为学科建设注入生机,提升了本学科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增强了本学科在同类学科中的竞争力,为学科发展进入良性循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马克昌教授以其渊博的知识、卓越的理论成就和高尚的品德,赢得了中国司法界和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尊敬和景仰,获得了国外同行的敬重和钦佩,受到学生的爱戴。在马克昌教授80华诞即将来临之际,他的学生们自发组织起来,策划了这套庆贺丛书,以表达自己对先生的感激和祝贺。本套丛书中的作品,有的是独著,有的是合著,它们都是马克昌教授的弟子们在刑法学、犯罪学方面新的研究成果。贺寿献礼意义深远,一方面是弟子们向先生汇报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也通过这样的方式深化刑事法学理论研究,这也非常符合先生对弟子们的期许。 这套丛书在策划之时,得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和高度重视,他们组织了专门的编辑力量,负责丛书的编辑出版。

书籍目录

引言 死刑制度调查的动因及问卷模式 一、死刑制度调查的动因 二、死刑制度调查问卷模式第一部分 死刑制度抽样调查单项项目统计分析 1、被访问者的年龄 2、被访问者的性别 3、被访问者的民族 4、被访问者的婚姻状况 5、被访问者的文化程度及专业 6、被访问者是否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 7、被访问者所从事的职业 8、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制度的态度是 9、您认为我国刑法对死刑罪名的规定的数量如何 10、在您的感觉中,我国死刑判决 11、您觉得死刑的作用有(可多选) 12、您在多大程度上相信死刑的作用 13、有这样一部影片:一名死刑犯在押解至执行场所途中,因为意外,头部受到重创却未死,送往医院抢救之后,生命因头部受创而发生了变化——他不再记得从前,性格也从凶残变得善良 14、您对媒体报道的哪些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感兴趣 15、请告诉我们对您关于死刑的态度、看法有较大影响的书目、论文、杂志、新闻等信息的来源 16、您认为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可多选) 17、您认为对下列哪些人员不应当适用死刑(可多选) 18、国外有对妇女不执行死刑的做法,不仅仅限于怀孕的妇女。您赞同这种做法吗 19、当谈及死刑时,您最先想到的是何种犯罪? 20、列举几个您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的罪行 21、当您听到某个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被判处了死刑,您的第一反应是 22、以下哪项最贴切地描述了您对蓄意谋杀者处刑的看法 23、您认为导致严重犯罪的社会原因主要有(可多选) 24、宗教信仰及其对您关于死刑态度是否有影响 25、亲人及关系密切的朋友成为严重刑事犯罪人、被害人的可能性 26、亲威朋友及身边认识的人被指控的情况及您的看法 27、如果您的亲人被指控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您对死刑的态度会不会有所改变 28、您或您的亲友成为被害人的情况及您的看法 29、如果您是一位律师、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请您谈谈您对曾经手办理的一起死刑案件的看法 30、从事法律工作的亲威朋友对死刑制度的看法 31、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您是否认为死刑是民惟一合理的判决 32、国外有无将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做法。您是否觉得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比死刑更具有威摄力 33、国外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您对此看法如何 34、如果在我国废除死刑,您认为我国刑事犯罪会 35、反对或支持死刑的主要理由 36、对7个命题的看法 37、您对于死刑的看法有无一个变化的过程 38、您是否曾公开表达过您对死刑的看法 ……第二部分 死刑制度抽样调查相关变量统计分析附:死刑制度抽样调查相关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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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听说废除死刑是因为同桌宝璐的一份社会实践报告。她曾去欧洲参加社会活动,与那里的孩子有许多交流联系。所以也就早早的接受了西方关于死刑的思想。死刑是不人道的。
   事实上,在此之前,从未思考过这个问题。杀人偿命不是天经地义的么?随着各类信息的涌入,死刑的弊端彰显无疑。冤假错案,死刑是否有效也被一再质问。似乎废除死刑成为一种流行时尚。
   可是为什么刑法分则里有38条仍然可被判死刑呢?现在定罪中对死刑可谓是慎之又慎,甚至到了一种过犹不及的地步。似乎把无罪的人宣判为有罪是错案,把有罪的人判为无罪就不是错案。张明楷先生也对此深感忧虑。(《刑法格言的展开》333页)
  
   Lawyers make judgement based on evidence. Would-be lawyers learn to make judgement based on evidence.
  
   这本书的样本总体来说不是很大,2019人,选在湖北地区。而且大部分(1692人)受过法律教育,以青壮年为主。在这种情况下,有80%的人反对现在废除死刑。
  
   为什么?
  
   难道说中国人性残暴?不是的。中国国情是个被说烂了的词语。然而在这里还是要提。中国与欧洲的小国不同。它地域广阔,而且东中西部的差距非常大。各个民族之间的风俗习惯各异。但是尽管这样,这并不是主要理由。
   寒假在检察院实习的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嫌疑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小学和初中的非常多。而且国家对监狱的投入时非常少的。像老家的看守所甚至要自己创收才能保证正常运转。如果贸然废除死刑,
  首先,对潜在犯罪人的心理威慑没有了。其次,这么多终生监禁需要多少监狱,多少人力物力来管理?更何况,现今,在中国还没有可以代替死刑的刑种。所谓的无期徒刑在执行过后实质上不过是20年。想象一下一个杀人狂20年后又在街上晃悠,的确使人不寒而栗。再次,在中国,假设真正有终身监禁的话。死刑和无假释终生监禁哪个更不人道还未可知。在监狱里,人的劣根性发挥无疑。好吃懒做,恃强凌弱。即使真的死刑废除了,为了“改造”犯罪人,每天高强度的劳动是不可避免的。干到死,犯罪人失去了盼头,自暴自弃甚至自杀都有可能。越狱成了唯一的希望。
  
   死刑废除是迟早的事情。但在监狱的生活状况未得改善,刑法的执行状况堪忧的情况下。还为时尚早。


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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