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正义论
2006-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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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但是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们始终缺乏一种方法论上的指引。 “底限正义”理论是一种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基本判断或命题:其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想图景是构建“宪政型刑事诉讼制度”;其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对“底限正义”的接纳和吸收。 “底限正义”理论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整体转型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一方面,它认可人类社会存在着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从而为以法律移植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它也承认正义的相对性和多元化,承认法律制度移植的可选择性,从而为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微观操作步骤。
万 毅,1975年生,重庆北碚人,法学博士,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与司法制度。已出版学术专著五部,代表作为《底限正义论》、《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变革社会的程序正义——语境中的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程序如何正义——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纲要》等;另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学习与探索》、《江海学刊》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七十余篇,其中多篇为《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所转载;主持、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美国福特基金项目多项;曾获第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竞赛全国三等奖;第五届、第六届全国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专著类三等奖。
绪论 研究方法与立场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底限正义”——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理路的质评 一、“底限正义”理论之基础 二、“底限正义”理论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三、“底限正义”理论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 上篇 宏观体制及原理 第一章 自由:刑事司法制度的本位价值 一、自由价值之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意义 二、刑事司法制度中自由之多重涵义 三、自由价值与刑事司法制度之设计 第二章 刑事司法中公正与效率关系辨正 一、公正:司法的本质属性 二、效率:司法的外在价值尺度之一 三、司法中公正与效率关系辨正 四、对“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再认识 第三章 宪政型与集权型:刑事诉讼模式的导向性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种分类研究范式的宪政——集权型刑事诉讼模式 二、宪政——集权型刑事诉讼制度的特征比较 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定位与改革走向 第四章 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帝王”原则:程序法定原则重述 一、形式与实质:程序法定原则的双重内涵 二、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样态 三、程序法定原则的运作机制 四、结语: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角色定位——以侦查权的配置为中心 一、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法理基础 二、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样态 三、关于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权改革的思考下篇 微观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 盘查程序研究 一、导论:关于盘查 二、盘查的法律定位 三、盘查的程序控制 四、我国盘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第七章 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研究 一、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二、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程序原则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财产权保障的现状、问题与改革 第八章 刑事审限制度检讨 一、制度史的梳理与问题的导出 二、比较法视野内的考察 三、理论与实践层面的驳难 四、改革的走向与进路 第九章 罪名变更的法理基础及其模式选择——刑事一体化角度的思考 一、立法例审视:比较法视野的考察 二、观点述评:我国法学界关于罪名变更问题的理论争论 三、理论进路:诉因制度本土化理论之提出及其论证 第十章 死刑政策·正当程序·死刑复核——我国死刑审判制度之检讨与重塑 一、政策变迁背景下的死刑复核制度:以死刑复核权的“命运”为中心 二、司法视野内的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的难题 三、审级改造与程序改革:我国死刑审判制度改革的两重进路 第十一章 判决中的不同意见:公开与否?——制度选择的逻辑与背景 一、制度史的梳理:起源与发展 二、制度分疏与融合的内在逻辑:以制度类型与制度转型为背景 三、中国语境下的思考 第十二章 历史与现实交困中的案件请示制度 一、案件请示制度的历史源起与现状 二、案件请示制度的成因透析 三、案件请示制度的利弊分析 四、案件请示制度的改革与走向附录:《司改日记》六则参考文献后 记
(一)改造纠问式诉讼制度、防止法官集权擅断 封建时期的法国曾长期实行纠问式诉讼,这与其政治架构上的集权特征是内在一致的。“从政治上看,中央集权国家的领导者一般都热衷于纠问式诉讼,尤其是在政治制度具有专制倾向时,以及把社会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为,纠问式诉讼所要做的正是要竭力防止由于过分尊重个人权利而不能确保对犯罪人进行追究的情形发生,况且一个坏人也不值得受到给予一个公民的全部保障。”纠问式诉讼所注重的是控制犯罪的效果,而非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甚至不惜牺牲个人权利只求有效打击犯罪,为此,刑事追诉权最好集中在主导程序的法官(纠问官)身上。正是依循这样的逻辑,纠问式诉讼中的法官集侦、控、审三大职能于一身,拥有几乎是无限的权力,他在自侦自查的基础上自诉自审,任意决定诉讼进程;在他的面前,被告人几无权利可言,不能对法官的侦查活动产生任何影响,仅仅只是一个“程序对象”(法官的工作对象)而已,其“个人的权利被牺牲得一干二净”。然而吊诡也是更为可悲之处在于,由于刑讯逼供的盛行,纠问式诉讼实际上根本无法有效地打击犯罪,因为“通过酷刑拷打取得的忏悔常常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取得的被告的供词以及收集到的控诉都会使法庭走入迷途”。正因为如此,自18世纪下半叶起,法国的自由派人士以及信奉自由思想的法学家不断以民主、自由、权利为基点对纠问式诉讼制度进行批判,孟德斯鸠、贝卡利亚和当时的法国总检察长塞尔万都起来严词抨击刑讯拷打以及诉讼程序所导致的不平等,尤其是对专断行为提出了有力的批判。在这些批判声中,一个观念逐渐凸显并被人们广泛接受,这就是:刑事程序不应当仅仅考虑惩罚犯罪人,还需要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检察官与法官不应当成为王权的工具和爪牙,更应当担负起代表国家公益、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人们达成共识:法国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亟待改革! 问题是如何改革?当时支持进行政治制度改革的人士主张,政治改革应当与刑事诉讼改革以及司法组织改革同时进行,他们强调,在这一领域,也如同其他领域一样,法国应当以英国为榜样,即废除纠问式诉讼、改采控辩式诉讼。由此,“废除纠问式诉讼、改采控辩式制度”,成为法国大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采控辩式诉讼的关键,是改造纠问式诉讼中法官集侦、控、审三大职能于一身的权力结构,为此必须实现控、审职能(权力)的彻底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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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书,有见解。
万毅可以说是近年来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棵奇葩,他才思敏捷,出书的速度也可谓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