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明科学
2007-2
人民公安大学
刘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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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与判断,是每个诉讼案件都涉及的核心问题,也渗透于法律事物的各个层面,作者以视野更加宽阔的方法论,对目前诉讼证明准确性的困境,进行了深刻的理性分析,构建了一个统一的法律证明体系,不仅努力揭示着诉讼证明、法律判断乃至人类法律本身的结构机理,也为更加准确的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了具有量化性质的科学方法。 本书在现实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和人类法律的基本模型等方面,都进行了不同于既往的自然主义的探索,具有深远的开拓意义。
刘吴阳,男,汉族,1969年10月生,辽宁省抚顺市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博士,证据学研究方向。 在航空航天部第六0六研究所从事国产军用航空发动机结构设计工作二年。在国家民航总局公安局就职十年,承担过刑事侦查、空难事故调查、反劫机和民用航空安保政府管理等职责。2006年调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任教。
前言第一章 诉讼证明的困惑第二章 诉讼证明的自然机理——我们如何去证明第三章 识别一同一性认定第四章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人的“可选择性”第五章 量化——证明的必须选择第六章 概率——证明结果的最终表达形式第七章 记录性——本源证据的根本自然属性第八章 统计性——证据力的实质内容第九章 经验法则——对“记录”的解读第十章 犯罪行为模型第十一章 犯罪行为认定模式第十二章 犯罪行为认定程式第十三章 犯罪行为认定解析第十四章 因果关系模式分析第十五章 因果关系定量分析第十六章 证明标准——诉讼证明的经济性第十七章 诉讼证明科学的社会性第十八章 诉讼证明形式的发展预期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称谓上的不同,是法律意义上的区别,而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活动来讲,它们基本是一致的,都是受到怀疑和审查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他们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它一般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行为事实的供述,二是关于无罪和罪轻的辩解,三是对其他犯罪人或犯罪行为的举证。第三种情况属于证人证言的性质。第二种情况不属于证据的自然属性范畴。只有第一种情况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自我记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无疑是言词证据中最重要的。一个案件可以没有目击证人,可以没有被害人,但不可能没有犯罪行为人。如果说目击证人的证言是对案件情况的一种记录,那么口供也同样是对案件情况的记录,只不过两者略有差异。证人记录的是他人的行为,而被告人记录的是自己的行为。被告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又是犯罪行为的记录者,其必然记录了犯罪行为最详细的全过程:从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实施过程到犯罪行为完成后的逃匿、毁灭证据等后续行为,从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要素到行为工具、方式、对象、结果、时间、空间等行为特征的客观要素。因此,犯罪行为实施者知晓犯罪行为的全部详细情况。或许,这是人们孜孜以求口供的潜在原因。而如果人的行为过程与记录过程是分离的,即人不记录自己的行为,那么口供这种证据也就永远消失,各种获取口供的不法方法也就不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有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自认,二是对犯罪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达。而真正具有证据意义的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的表达,对犯罪人自我记录的再现。 ……
现在经常翻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