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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王燕飞 公安大学
出版时间:

2007-4  

出版社:

公安大学  

作者:

王燕飞  

页数:

275  

内容概要

本书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各国恐怖主义犯罪.尤其是“9·11恐怖事件后的立法。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作者列选了目前国外恐怖主义犯罪国内立法所存在的三种模式.并从国际和国内双重视野对其进行了评判然后又分别从刑事实体立法、刑事程序立法以及非刑事立法三个方面遂一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前景是,立法模式应该在结合式复合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有所革新,进一步2完善事实体与程序立法,拓展和丰富非刑事立法的内容。

作者简介

王燕飞,湖南省新宁县人,1972丰8月生。1995年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历史系(原湘潭师范学院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比较刑法学。现已在《青少年罪研究》、《刑事法评论》、《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与改造研究》、《犯罪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主编和口参与主编《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等著作4部;参与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博士点研究基金课题、司法部课题等多项,社会兼职有: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湖南省刑法学学会副秘书长等。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现实背景及立法概况 第一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及演变趋势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趋势 第二节 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性“立法”概况  一、国际组织对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概况  二、恐怖主义犯罪区域性“立法”概况 第三节 恐怖主义犯罪国内立法概况  一、世界上主要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国内立法的情况  二、恐怖主义犯罪国内立法的特点与态势第二章 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模式之比较 第一节 我国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模式的认识及其评析  一、我国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模式的认识  二、我国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模式认识的评析 第二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三种立法模式及其特点  一、专门式单独立法模式及其特点  二、分散式多元立法模式及其特点  三、结合式复合立法模式及其特点 第三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三种立法模式之评析  一、专门式单独立法模式之评析  二、分散式多元立法模式之评析  三、结合式复合立法模式之评析第三章 恐怖主义犯罪刑事实体立法之比较 第一节 恐怖主义犯罪种类之设置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设置“区位”  二、恐怖主义犯罪设置的具体罪种  三、对恐怖主义犯罪典型罪种之设置 第二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配置  一、恐怖主义犯罪配置的刑罚种类  二、恐怖主义犯罪刑罚轻重的配置 第三节 恐怖主义犯罪罪刑的“修正性”特别规定  一、特殊的加重或从重的情节 的规定  二、特殊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的规定第四章 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程序立法之比较 第一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程序特别立法的原因及类别  一、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程序特别立法的原因  二、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程序特别立法的类别 第二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侦查之特别立法  一、恐怖主义犯罪刑事侦查特别立法的内容  二、恐怖主义犯罪刑事侦查特别立法的评析 第三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审判之特别立法  一、恐怖主义犯罪刑事审判特别立法的主要内容  二、恐怖主义犯罪刑事审判特别立法的评析第五章 恐怖主义犯罪非刑事立法之比较 第一节 恐怖主义犯罪非刑事立法的类型及缘由  一、恐怖主义犯罪预防的行政性立法及缘由  二、恐怖主义犯罪打击过程法治化立法的缘由 ……第六章 总结: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科学立法之构想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2)德国特别立法的主要内容。在德国,进行这方面的特别立法主要是在《反恐怖主义法》中分别对1986年4月19日颁布的《护照法》、1986年4月21日颁布的《身份证法》、1990年7月9日制定的《外国人管理法》、1994年9月2日颁布的《外国人登记中心法》、1990年12月18日制定的《外国人管理法实施规定》和1990年12月18日制定的《外国人资料档案规定》、1964年8月5日颁布的《团体法》等法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与补充。其中,较为突出的修订主要有:  在《护照法》的第4条第2款后补充第3、4款:“(3)除相片和签名外,护照还可包括护照持有人的手指、手部或脸部的其他生物特征。为了保证护照的真实性,将把护照上的照片、签名和其他生物特征编成密码储存进护照。也可把第1款第2点所列的有关持照人的资料编成密码储存进护照。(4)由联邦法律对生物特征的种类、细节和按照第3款将编成密码的生物特征和资料储存进护照以及储存的方式、生物特征和资料的其他处理方法和使用作出规定。不建立联邦范围的资料库”;同时还在该法第16条第5款增加一款:“(6)护照中包含的编成密码的生物特征和资料,只能用于检验文件的真实性和识别护照持有人的身份。护照签发机关必须按要求将编成密码储存进护照的生物特征和资料的内容告诉护照持有人。”此外,在《身份证法》和《外国人管理法》中也分别就身份证和居留证的问题作了上述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可见,这些立法上的修订主要是在德国确立生物特征身份识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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