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
2009-9
安徽大学出版社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编
452
为了更好地宣传、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满足广大出口企业及国税人员学习、掌握出口货物退(免)税知识的需求,编者对1993年以来所有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规、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组织编写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实务》。书中所辑录的各项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文件,均经编者认真筛选、核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由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有变动,今后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1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1.1 出口货物退(免)税综合规定 1.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1.2.1 基本规定 1.2.2 委托加T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1.2.3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退(免)税规定 1.2.4 其他规定 1.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1.3.1 基本规定 1.3.2 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规定 1.3.3 小型出口企业退(免)税规定 1.3.4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免)税规定 1.3.5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退(免)税规定 1.4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1.5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1.5.1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综合规定 1.5.2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1.5.3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1.5.4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1.6 出口视同内销货物退(免)税规定 1.6.1 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规定 1.6.2 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抵扣规定第2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2.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2.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电子化管理第3章 特殊政策退(免)税规定 3.1 特殊贸易退(免)税规定 3.1.1 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规定 3.1.2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退(免)税规定 3.1.3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规定 3.1.4 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3.1.5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3.2 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规定 3.2.1 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 3.2.2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退(免)税规定 3.2.3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规定 3.2.4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退(免)税规定 3.2.5 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规定 3.2.6 境外投资业务退(免)税规定 3.2.7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航空食品退(免)税规定 3.2.8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免)税规定 3.3 特定货物退(免)税规定 3.3.1 出口样品、展品退(免)税规定 3.3.2 软件出口退(免)税规定 3.3.3 企业生产出口集装箱退(免)税规定 3.3.4 出口列名贵重产品退(免)税规定 3.3.5 出口卷烟退(免)税规定 3.3.6 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规定 3.3.7 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退(免)税规定 3.3.8 含金成分产品m口退(免)税规定 3.3.9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规定 3.4 特定区域退(免)税规定 3.4.1 保税区退(免)税规定 3.4.2 海关监管仓退(免)税规定 3.4.3 出口加工区退(免)税规定 3.4.4 保税物流中心(B型)退(免)税规定 3.4.5 保税物流园区退(免)税规定第4章 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及适用第5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第6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及申报第7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及退(调)库第8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第9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规定第10章 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规定第11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其他规定附录
7.1 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了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政策。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m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1)2003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规定办理。 (2)2002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招标的项目,招标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可直接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2002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其他企业已购进的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2003年1月7日国税函[2003]89号) 8.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004年5月31日国税发[2004]6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