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2010-8
安徽大学出版社
杜鹏程,陆明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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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教材按照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围绕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从实际应用的角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经济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整理。重点阐述了与企业组织及其行为有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证券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政法、税收法、银行法、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既包括了经济组织法,也包括了经济行为法;既包括了宏观调控法,也包括了市场管理法与市场监督法,还包括了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法律制度。内容既充实全面,又突出了重点。这些内容安排,并没有拘泥于传统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既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法和商法的部分内容,也包括了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内容,力求尝试建立一个适合企业经营管理者实际需要的经济法律知识体系。
第一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国有工业企业法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 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和增资、减资 第八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节 债权申报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八节 重整 第九节 和解 第十节 破产清算 第十一节 法律责任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五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第七节 违约责任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 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七节 法律责任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七章 商标法 第一节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第二节 商标注册 第三节 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八章 专利法 第一节 专利及专利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五节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节 专利权的保护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九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 第六节 证券公司 第七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十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十二章 财政税收银行法 第一节 财政法 第二节 税法 第三节 银行法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十三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三节 统计法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第十四章 经济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第一节 经济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 第二节 经济争议的仲裁 第三节 经济争议的诉讼 思考题 典型案例 阅读文献 参考书目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4.场地使用权出资。这是中国合营者可以采用的出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缴付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1987年12月30日批准,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日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合营各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如仍未能按通知的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继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