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通
2009-7
黑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薄振峰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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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法律文化或法律文明,可以区分为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两大载体。法律是硬结构,法律思想是软结构。历史地看,它们共生并相互渗透和依存。比较而言,法律制度通常趋向于稳定和迟滞,而法律思想则显得敏锐和活泼。由于此缘故,一个时代的法律文化变迁,总不免表现为法律思想为先导,法律制度随之产生或变革。中国为古老文明的大国,原本有自己独到的法律传统,也有自己的法律思维范式。临到清末,在西方列强的入侵和文化的冲击下,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出现断裂,开始发生历史性的转型。早些时候,中国人学习日本,而日本的法律又来自于西方的德国。晚些时候又学习前苏联的法律,中国法律传统又增添了社会主义法律的色彩。这样一来,我们现今的法律同时是中国传统法律、西方自由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的混合体。反过来也可以说,我们的法律既欠缺中国传统,也欠缺东洋(日本)和西洋(欧美)的法律传统。法律职业者们所学和所用的是西方的法典,而要解决的则是中国社会本身的问题。
20世纪的的西方法学界,出现了一种综合趋势。三大法学都表现出了向对方靠拢的倾向,另外,出现了一个试图综合三大法学派为一体的综合法学。综合法学的倡导者有杰罗米·霍尔、朱利叶斯·斯通、埃德加·博登海默、哈罗德·伯尔曼等人,斯通是其中的主要代表。研究这种综合趋势对于理解西方法学的发展路向,并帮助我们从一个综合的视角理解法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正是对朱利叶斯·斯通综合法思想的研究,并通过对斯通的综合法思想的研究,透视其他代表人物的相关法律思想,分析西方法学中这种综合思想的理论表现、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向,力图对这种综合趋势做一个全景式的描绘。
薄振峰,男,1973年生,山东东营人。先后毕业于聊城师范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思想史,主要著作:《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另有合著《法理学阶梯》等七部。近年发展学术论
导言 法理学范围的重新界定第一章 法律逻辑、选择的空间与司法创造性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稳定与变动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局限第二章 逻辑、逻辑外因素与法律的发展第三章 法律理性与社会正义 第一节 正义与自然法 第二节 超越绝对与相对:实用主义正义观 第三节 正义的“准绝对”标准和“正义飞地”第四章 法律与正义的社会维度 第一节 社会学法学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法律对冲突利益的调整 第三节 法律是社会一伦理信念与权力的结合 第四节 法律、正义与社会控制第五章 综合法学的理论源流 第一节 综合法学的先驱者——卡多佐的折中论 第二节 柯亨教授的两极说 第三节 帕特森的法律关系的综合观 第四节 其他法学流派思想中的综合因素第六章 迈向综合法学 第一节 对三大法学派片面性的批判 第二节 综合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三节 综合的法律概念结语 综合:法律的新纪元参考文献后记
插图:第一章 法律逻辑、选择的空间与司法创造性对于普通法学家来说,法理学需要回答的最为紧迫的问题是法官对待法律的合适态度,在多大程度上他受法律的约束,在多大程度他可以独立于法律。法律秩序不能为一个案件提供现成的答案,法律必然存在漏洞。而且,生活是变化的,法律不能以充分的速度回应这种变化。因此,法官不能完全约束于法律,他们一定要有某种程度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会是多大呢?答案必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在经历了一个稳定的时期以后,人们发现自己正处于一个急速变动的时期,此时的法官应比过去具有更大的自由。因此就可以将他们完全从法律的约束力中解放出来吗?这是许多现实主义法学家的主张,他们要求法官应从逻辑的枷锁中解放出来。从文字上看,那一要求也意味着法官应从一致性的思想的枷锁中解放出来。法律规则是以一般命题的方式表达的,而案件表现为具体的事实情况,判决是通过三段论作出的。应该放弃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法官可以构建一个新规则,在法律过时的地方,法官可以对它进行修正?如果我们可以这样做,修改或新创一般规则的自由可以达到什么程度呢?法官在判决中除了逻辑以外还须考虑哪些因素?
六年以前,我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吕世伦教授研习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当时法律出版社正和吕世伦教授商谈出版一套西方法学流派和法学思潮的丛书,我有幸承担了其中有关西方综合法学思潮的写作。从收集材料到写作再到修改,前前后后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那本小册子的写作接近尾声的时候,我也要准备我的论文开题报告。吕老师建议我以综合法学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斯通作为研究对象来完成我的博士论文。经过导师以及孙国华、朱景文、朱力宇、冯玉军等老师的指导,基本确定了写作大纲。虽然基本思路已经确定下来,但写作过程却异常艰辛。首要的障碍就是收集与消化材料上的困难,对斯通及其所代表的学派,在国内尚无专门的研究,可参考的中文资料少之又少,不得已只得向海外求助,后来陆陆续续从美国、澳大利亚收集到了所需要的材料。材料有了,消化与吸收也成了大问题,由于英语水平有限,工作进度慢得出奇,有时从早上七点干到晚上十二点,才整理出几百个字,有的还被弄得估屈聱牙,毫不可用。因为觉得可能坚持不下去,多次想到要放弃,经过师友们的鼓励与支持,历经一年半的煎熬,终于在答辩前把它完成了。在论文答辩会上,答辩委员都给出了肯定的评价。转眼三年过去了,想起论文写作时的情景,总有无限的感慨。从人大毕业以后,我到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工作。
《斯通:法的综合解读》接续前贤,选择足以影响当今世界法学发展走向的著名法哲学家为评述对象,汇为系列。将传统所谓法理学法哲学的论述,不分大陆英美、体裁题材,进行了详细论述。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 《斯通:法的综合解读》为该丛书中的一本。全书对斯通的综合法思想进行了有关研究,透视其他代表人物的相关法律思想,分析西方法学中这种综合思想的理论表现、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向,力图对这种综合趋势做一个全景式的描绘。
无
还以为是斯通本人的译著呢,结果是中国自己写的,丛书的名称和书名有误导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