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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救济法研究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70-1  

出版社: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前言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共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和行使,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主题。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原则,谋求公共利益。一个行政法制健全的社会,有利于防止公共行政权力的滥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及行政救济法学则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为了便于学习、研究行政法学,了解行政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我们编写了这本《行政法与行政救济法研究》。本书的编写,在勾勒出我国近20年来行政法治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力求反映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既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又可以作为法学工作者和公民研究行政法学之用。本书作者是多年来一直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黑龙江科技学院教师,既了解当今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和前沿成果,又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全书共分四编,第一、三编由张建华完成,第二编由栾颖娜完成,第四编由陈连军完成,全书由张建华负责统稿。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大量文献,这些文献在注释和参考文献中已详细加以说明,在此对所引文献的著者们表示诚挚的谢意。本书在谋篇布局、观点取舍方面虽细斟精酌,但鉴于作者学力有限,论述浅见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赐教。

内容概要

《行政法与行政救济法研究》针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需要,侧重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系统阐述行政法学和行政救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重点分析行政主体规范、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救济规范和监督行政规范等内容,使读者阅读后能对行政法学和行政救济法的各项基本概念和原理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提高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而行政救济则是突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制保障。
《行政法与行政救济法研究》既可作为行政管理学及法学专业的本、专科基本教材,亦适合作为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活动的工具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行政法基本原理与主体论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第三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第四节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述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第三节 被授权和被委托的组织第四节 公务员第五节 行政相对方第二编 行为论第三章 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第四章 行政立法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第三节 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五章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许可第二节 行政裁决第三节 行政给付第六章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命令第二节 行政征收第三节 行政强制第四节 行政处罚第三编 程序论第七章 行政程序法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概述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第四编 救济论第八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一节 行政违法第二节 行政责任第九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第十章 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第十一章 司法审查第一节 司法审查概述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对象和范围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参加人第五节 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适用第六节 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第七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八节 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调整范围广泛的特征,在行政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因为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和长期性,对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非常大,所以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重要的一种类型。(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相比,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即对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直接发生影响,并且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对象。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等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不同,范围也不一样,在法律适用上以及法律监督方面都有区别,应当予以区分。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当然是否属于特定的对象,并不在于对象的数量是否众多,而在于这一数量是否确定。例如,房屋拆迁行政决定中,虽然涉及到多数人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一范围是确定不变的,因此,拆迁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有关机关制定的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例如规定拆迁如何补偿的规定,调整的范围则更为广泛,是不特定的群体,因此是抽象行政行为。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适用一次,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会反复适用,即规范性文件在其效力期间内,一直有调整和约束力;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当然在判例法国家,行政判例也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这种约束力仅仅指法律理由部分,而不是全部都有约束力。有时根据行政前后一致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对于同样情况有基本同样的处理,但并非是前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的约束力所导致的。所以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适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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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救济法研究》为“十一五”重点规划教材,高等院校人文与法律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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