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教程
2008-1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付翠英 编
29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一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想法由来已久,现委托我来组织编写,我感到很荣幸。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是令人欣慰的,全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多于五百所,在读学生数万人,这对法学教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已经出版的几套法学系列教材可以说各有特点。我们编写这套教程,算是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作一点自己的贡献,使读者多一种选择。作为本套教程的组织编写者,我要对所有的作者表示感谢,并特别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刘传志等老师的辛勤劳动。 本套教程由全国数十所高校教师共同参与编写。具体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重庆邮电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河南大学、海南大学、暨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河海大学常州商学院、江南大学、湖南商学院、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科技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 本套教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难易程度比较适中。教程主要面向本科学生,以介绍大纲规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避免写成法学理论专著。其次,避免写成大部头。编者对教材的篇幅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在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注意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最后,本套教材的主编,均是来自教学第一线的年轻教师,多数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他们年富力强,思维敏捷,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使他们对于各种版本教材的特点有直接的认识,可以取长补短。当然这套教材适用性到底怎么样,只有读者才具有最终的评价权。 借此机会,我想对法学专业的同学们多说几句,概括起来就是“一种技能两颗心”。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主要体现在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是研究民法学的基础。民法总论以其抽象性和普适性著称。本教材全面阐释了民法总论中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法律制度及其规则,整理了民法总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并进行简要分析,提出本书的观点,从中可以透视民法法理及其所蕴含的逻辑思维。本书作为高等院校 法学专业教材,与已经出版的同类教材比较,其特点是:本书在体例结构上,层次简洁清晰,逻辑思维严密。本书前四章为抽象理论,后六章为具体制度。在内容上,知识点覆盖较为全面,突出重点,有所创新。在论证方法上,准确定位概念,阐释法理,对具体制度以法律条文为根据,严格遵循法律解释学原理。同时,给教师和读者留有思考的空间。
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第三节 民法总则第四节 新中国的民法典本章小结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本章小结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本章小结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第四节 民事义务第五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六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与承担方式本章小结第五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 监护第六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本章小结第六章 法人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本章小结第七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合伙组织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第四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本章小结第八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第四节 意思表示瑕疵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六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本章小结第九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述第二节 代理权第三节 代理行为第四节 复代理第五节 无权代理第六节 表见代理本章小结第十章 民法上的时间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取得时效第三节 诉讼时效第四节 除斥期间本章小结
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语源 就“民法”这一术语的语源问题,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1)本土说。它认为,“民法”一词最早见于古代文献《尚书?汤诰》。它载有“咎单作明居”一语。东汉司马融对此作了如下解释:“咎单,汤司空也;明居,民之法也。”魏晋时期伪称西汉孔安国者对此作了如下解释:“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①本土说认为,此处所谓的“民法”即为“民法”一词的语源。(2)源自日本说。它认为,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首先出现于明治时期的日本。庆应四年(公元1868年),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中的“民法”(Burgerlyk Regt)——它自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一词转译而来②——翻译为日语“民法”一词。③1906年,上海南洋公学译书院和商务印书馆将《日本法规大全》(1901年版)中的第三类法规译成“民法”一词。源自日本说认为,此处所谓的“民法”即为“民法”一词的语源。 1910年和1911年,清政府修订法律馆将民事立法草案分别称为《民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1926年,民国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将民事立法草案称为《民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