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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

金美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金美蓉  

页数:

261  

前言

“核心卡特尔”一词,源于经合组织1998年《关于打击核心卡特尔的有效行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根据该《建议》,核心卡特尔是指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反竞争协议、协同行为或安排,包括固定价格、串通投标、限制产量、制定配额,通过划分消费者、供应商、地域或商业渠道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场。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源于国际社会为打击国际卡特尔而加强相关国内法制并展开国际合作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起,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卡特尔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为了获得巨额垄断利润,卡特尔不再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共谋,不仅对各国相关产业和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害,还严重破坏了国际竞争秩序和国际贸易。 对国际卡特尔的有效规制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涉案国国内竞争法的有效规制;另一方面是涉案国在相关领域的有效合作,两者缺一不可。虽然国际卡特尔具有跨国因素,但无论是主体、行为还是产生的影响归根结底还是涉及到具体的某个国家,因此必然应由受到影响的国家首先对其予以国内法上的管制。但如果各相关国家在国内法规制方面差别过大、效果悬殊,那么不仅无法有效打击国际卡特尔,国际合作的基本条件和前提也很难具备,因此各国国内法规制的整体水平提高是十分重要的。同时,正因为跨国因素的存在,无论是违法行为的揭露、调查,还是其后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必然涉及诸多涉外信息、证据和实施措施,如果没有相关的国际合作,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就会困难重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国内法规制的有效性,因此很多国家迫切希望展开国际合作。无论是整体加强各国的国内法制,还是展开有效的国际合作,对规制对象的统一认识是必不可少的。在经合组织提出“核心卡特尔”这一概念之前,虽然各发达国家竞争法一直将卡特尔作为规制的重要内容,但对于卡特尔的内涵和外延、认定标准、适用除外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学研究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各种学术观点和派别不断涌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当代法律科学文库》酝酿已久。我们编辑出版该文库的宗旨,就是要为法学研究者和工作者提供交流平台,为现实中的法制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当代法律科学文库》的选题是开放性的。不管是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法制课题,还是只选取部门法学基础理论视角,或切入法制热点难点问题,只要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有新观察、新分析和新思考,我们愿意为作者搭建出版平台,让这些研究成果呈现给学界、呈现给世人、呈现给社会。我们坚信,这些优秀成果一定会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一定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

金美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法学博士,曾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领域为反垄断法、国际经济法,曾在《法学家》、《法商研究》、《政法论坛》等学术期刊发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对母子公司行为的法律适用》、《论核心卡特尔参与者申请宽大的时间条件》等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核心卡特尔概述 第一节 核心卡特尔的界定 第二节 核心卡特尔的经济学分析 第三节 核心卡特尔的危害性第二章 核心卡特尔的一般国内法规制——认定与处罚 第一节 核心卡特尔的国内法制概况 第二节 核心卡特尔的认定 第三节 核心卡特尔的处罚第三章 核心卡特尔的特殊国内法规制——宽大方案 第一节 宽大方案概述 第二节 宽大方案的内容 第三节 宽大方案与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关系第四章 核心卡特尔的国际法规制 第一节 打击核心卡特尔的国际合作形式 第二节 核心卡特尔国际法规制中的核心问题——信息交换第五章 我国核心卡特尔规制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核心卡特尔规制制度现状 第二节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核心卡特尔规制制度的建议结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信息交换的主要障碍对竞争机构而言,能够顺畅、有效地分享和交换所有类型的信息无疑是理想的合作状态,不过,事实上各类信息的交换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障碍和阻滞因素。这些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机密信息”界定存在差异性和模糊性根据各国国内法,除公共信息外,核心卡特尔案件中涉及的信息均可能具有一定的“机密性”,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某些信息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但是各国对“机密信息”的界定差异很大,对于同一信息,在某些国家之间可以交换,而有些国家之间却不能交换;有的国家对“机密信息”没有明确界定,竞争机构与涉案当事方之间常常对“机密信息”无法达成共识,甚至将其交由法院裁决,导致相关程序复杂而冗长;也有的国家对机密信息界定过宽,几乎无法与其他国家交换有价值信息。以美国和欧共体的相关合作为例,欧共体将机密信息分为机密的商业信息和机密的机构信息。机密的商业信息是指在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机密信息,除非相关公司明确允许,否则不能透露给美国;机密的机构信息则是指调查本身的信息,包括程序方面的内容,这类信息可以提供给美国。与欧共体不同,美国对机密信息没有这样的区分,除了关于行政或司法行动、程序方面的信息外,在没有相关企业的同意下禁止透露任何信息。因此,在欧共体和美国之间的相关调查合作中,对等的信息交换往往需要借助于案件当事方对信息保密权利的放弃。机密信息界定上的模糊性和差异性不仅阻碍该类信息的分享,还使竞争机构无法明确“非机密信息”的范围,从而形成“为保护机密信息而避免交换任何信息”的消极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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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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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还不错,挺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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