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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评论(第2辑)

韩健 主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韩健 主编  

页数:

307  

字数:

370000  

内容概要

  《商事仲裁评论》丛书中设立有实务论坛、理论探讨、热点聚焦、程序专论、司法审查、域外研究、动态评述、案例研究、资料荟萃、仲裁制度、特载等栏目。丛书的编撰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学术自律、自主和自尊的方针,立足于前沿、专业、务实、客观的理念。丛书中所刊载的文章,文责由作者自负,编者仅对其中某些字句、标点符号和注释作统一性的技术处理。本书为《商事仲裁评论》的第二辑。

书籍目录

理论探讨 ◎郭晓文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规律探究 ◎李 智 国际体育仲裁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顾维遐 跨境商事争议的仲裁解决——香港和内地间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的借鉴和融合 ◎董海洲 论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之问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域外研究 ◎Wllllarn W.Park 确定仲裁员的管辖权:美国法上的时机选择和终局性 ◎Marcus S Jacob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For The Intem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The Vienna Convention)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鲍冠艺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准据法查明问题——析ILA仲裁中准据法内容查明的报告和建议实务论坛 ◎林一飞 双边投资协定争议解决机制及仲裁管辖权相关问题 ◎李登华 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确定 ◎吴晓青 试论重新仲裁开始后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高卫国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制度研究案例研究 ◎卢松 West Tankers案与英国法院基于仲裁协议的禁诉令 ◎宋连斌 国际私法教学存在的问题与案例教学法的适用 ◎黄雁明 《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及英译文之评述资料荟萃 ◎常雪 赵健译 美国仲裁协会争议解决国际中心(ICDR)仲裁员指南:关于信息交换 ◎周娟译 2009年马德里商工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2007~2008年有关中国商事仲裁的部分司法解释

章节摘录

第39条裁决的形式、内容及送达1.仲裁庭应在一份裁决或在其认为必要的多份部分裁决中,对争议作出决定。所有裁决均应视为在仲裁地于裁决中所提及的时间作出。2.如存在多名仲裁员,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作出。如未能形成多数,则由主席作出。3.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仲裁员签署,仲裁员可发表不同意见。如存在多名仲裁员,裁决由多数仲裁员签署即已足够,如无法由多数仲裁员签署,则由主席签署,但应说明未签署的理由。4.裁决应写明其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裁决是依和解条款作出的裁决。5.仲裁庭应在裁决中对仲裁费用作出决定。决定支付费用应考虑到下一款中所述的标准以及当事人在程序中可能已经引起的迟延。6.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或在案件的特定情况下,该一般原则被认为不适用,仲裁庭可依据下述原则就仲裁费用作出决定:所做决定与当事人在案件中所主张观点支持的程度成比例。7.如适用,应明确提及第46条第3款所述的债权。8.裁决正本份数应为参与仲裁的当事人人数以及供仲裁院档案馆留存的一份相加之和。9.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公证,所有相关费用由申请公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10.仲裁庭应通过仲裁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一份按第3款所述方式签署的裁决。相同的规则应适用于裁决的更正、澄清或补充。第40条依和解条款所作裁决如果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或部分解决争议,则仲裁庭就该达成和解的事项应终止程序。如双方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亦同意,仲裁庭应将该等和解解决争议进行记录,依和解的条款作出裁决。第41条仲裁院预先审查裁决1.在签署裁决之前,仲裁庭应将裁决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在其后十天内应进行严格的形式修正。2.在不影响仲裁庭自由决定争议的前提下,仲裁院应可就相关实体问题的某些事项以及费用分摊决定方面提醒仲裁庭注意。3.无论如何,仲裁院预先审查并不意味着仲裁院就裁决内容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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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评论(第2辑)》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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